法制网乌鲁木齐1月28日电(记者 潘从武) 今后,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存储、下载、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含有传播暴力恐怖思想、暴力恐怖音视频等内容的文字信息和音视频,或者使用、销售载有上述内容的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
为加强对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防止通过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传播暴恐音视频等非法有害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文化厅、公安厅、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民委(宗教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六部门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存储、下载、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信息和音视频,或者使用、销售载有下列内容的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诋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宣扬“圣战”和民族分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传播暴力恐怖思想、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等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的;煽动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该办法确定了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和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制度、销售信息实名登记制度、内部巡查制度和二手手机(电脑)交易的查验、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市场巡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格审查核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电子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巡查市场经营商品、经营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情况,发现市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查处;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经营者依法文明诚信经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该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不得进行交易:赃物、走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无入网许可证的;储存有办法中所列的有害信息内容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办法》强调,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止传播暴恐音视频和有害信息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经营者为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入网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严禁制售手机“黑卡”、“垃圾卡”。新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举报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制作、发送、传播、储存、复制、播放非法有害信息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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