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月31日电(记者吴俊、王厚启)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发布《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可以解聘以及应当解聘聘任制公务员的14种详细情形,并将于2月1日起实行,试行5年。
《办法》明确并强化了解聘规定及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及应当解聘的情形有14种,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种,应当解聘的情形有8种。其中,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等情形被规定为可以解聘的情形。而例如像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等情形则被规定为应当解聘的情形。
深圳自2007年开始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目的在于打破公务员“终身制”,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不过,由于解聘太少而受到外界质疑,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公务员的退出机制。
作者:吴俊 王厚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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