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吉林省吉林市下辖桦甸市商人于润龙,因涉嫌非法经营,46公斤黄金遭吉林市公安局没收。法院审理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于润龙从有罪到无罪,案件多次改判。此后,于润龙多年讨要黄金未果。
今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金384万元。警方称,此赔偿决定是依规作出的。
揣自产黄金交易被刑拘
有罪无罪皆因政策变化
据吉林市公安局介绍,2002年9月21日,桦甸市人于润龙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克,前往深圳进行交易,在吉林市被警方查获,所带黄金全部被扣押。同日,于润龙被刑事拘留。
“于润龙案之所以反复,从有罪到无罪,4次被审判,是因为在查办期间,相关部门对国务院政策改变的理解不同而引起。”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王友朋说,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取消了有关黄金管理的四项行政审批项目,即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2004年4月29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此,于润龙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05年7月22日的二审判决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当时的法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35号文件,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管理的收售许可审批,其行为按照现在的法律,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于是,于润龙被判无罪。随后,于润龙走上了长期索要被扣押的黄金之路。
最高法专门批复“无罪”
“2012年8月份,吉林市信访联席会议中提出对于润龙案复查,公、检、法三方一致认为,判决于润龙无罪没有法律根据,应当纠正。”王友朋说,吉林市中级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撤销原判,再审于润龙案。再审中,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政策改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内容依然有效。于润龙再次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润龙案专门作出批复,称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对于润龙因本案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平合理地予以补偿。
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于润龙无罪。
警方提出赔偿其384万元
扣押黄金现价超1000万元
“2014年11月21日,我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退还扣押的46公斤黄金,并向我赔礼道歉。”于润龙接受采访时说。
据王友朋介绍,于润龙被拘留之初,吉林市公安局就将所扣押黄金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总价值为人民币384万元。后又将这笔变价款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
黄金变卖了,如何赔偿,是按照当时的价格赔,还是按照现在的黄金价格赔偿,成为事件双方的又一个主要分歧。王友朋说,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金384万元。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曾参与起草《国家赔偿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而这46公斤黄金,按现在的价格计算,要超过1000万元。
对此,吉林市警方介绍,吉林市公安局384万元的赔偿决定,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直接损失的规定作出的。
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修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于润龙案是由法律的变更造成当事人无罪。
“公安局当时对于润龙的抓捕、黄金的扣留,检察机关对他的批捕,在当时的法律情况下,都是没有异议的。于润龙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法律改了,被判处的无罪。”修保说,此案的“黄金”如何返还,当事人应当与公安局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应交由法院判决。
采访中,吉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李德彦表示,截至目前,吉林市警方依然认为于润龙当年经营黄金行为的违法性是毋庸置疑的。李德彦表示,吉林市警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对此案拿出一致意见。
据于润龙代理律师张铁雁透露,于润龙在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已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目前正在审理中。
据中新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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