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金华2月3日电 (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张羽青)3日,记者获悉,浙江永康某银行的员工陈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某,男,今年31岁,2005年大学毕业后开始在某银行工作一直到去年6月,担任该银行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放贷业务。
2012年5月,永康人颜某向陈某所在的银行贷款了180万,当时的放贷业务员就是陈某。2013年5月到期后,颜某想还款后转贷。可是转贷必须要有贷款用途的证明,但是颜某没有,按规定不能办理。
于是他就想找陈某帮忙,陈某想着与颜某关系不错就答应了。
2013年8月,在为颜某办理转贷款时,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冒充好友应某的签名伪造了一份颜某与应某之间的虚假材料采购合同,作为贷款用途的证明。将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到应某的银行帐户上,然后再让应某将钱转回给颜某。很快,贷款就办下来了,颜某很是高兴,可是当他发现到账的只有84万时,却傻眼了,因为自己明明要贷的是180万。
原来,2012年9月,陈某帮好友倪某从应某处借了50万元用于还贷款,倪某答应10天后还钱,并当场付了1.5万元利息。但是到期后,倪某却一直没钱还款。应某无奈也只能找陈某催讨。贷款办好后,款项转到了应某的账户内。应某认为这笔钱是陈某帮倪某还给他的钱,于是就连本带息扣下96万元,然后将余下的84万元打到了颜某的帐户。
颜某看到自己的账户上只有84万元,就立即向陈某和应某讨要剩下的96万,但是应某觉得这本来就是陈某还给自己的钱,所以拒绝归还。于是颜某就将应某告上法院。结果应某败诉,法院判决应某将96万元还给颜某,应某不服,上诉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过程中,发现此次贷款中陈某有违规操作,2014年10月15日将此案移交至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陈某在此次的贷款办理中不仅没有按规定对贷款人颜某进行审查,还冒充他人签名伪造虚假合同,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随后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已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