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刘先生周末带9岁的女儿小蕊(化名)到单位加班,忙完竟发现女儿溺亡在楼下喷水池。认为该园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责任,刘先生起诉该公司,并索赔10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处该物业赔偿原告20余万元。
刘先生诉称,2013年12月14日,小蕊不慎跌入喷水池溺亡。负责该水池的物业公司当时还在施工,周边无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导致小蕊溺亡,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100余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日下午4点左右,小蕊独自到园区内玩耍。6点左右,刘先生发现小蕊在喷水池内溺亡。喷水池周围设有栅栏及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时,该水池上的小桥适值施工改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明知小蕊是未成年人,却放任其独自出门玩耍,故应为小蕊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所设设施不足以避免未成年人落水,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赔偿小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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