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天上午,中纪委刊文首次回应腐败分子涉案巨额款物去向,犯罪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不属于赃款赃物及时退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有的腐败分子涉案金额巨大,如此巨额的涉案款物去向引发民众关注。
去年年底,秦皇岛市城管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其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
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关注。
另外,在近五年内判决的落马官员中,贪腐金额达亿元以上的即有多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马俊飞,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超过1.3亿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2581件,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数据还显示,最近5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回应 除返还被害人以外 一律上缴国库
中纪委称,遵照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在查办腐败案件中暂扣的涉案款物的处理原则是:第一,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相关款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系违纪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收缴,上缴国库;第三,对于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其余一律上缴国库。
中纪委表示,对于涉案款物的处理,在每一个环节上都非常严密谨慎,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纪检监察室协同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文/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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