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身体还在康复中,庭审时他一直用手托着头。 |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因在义昌大桥垮塌事故中严重受伤,山东高密市的尹德先将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速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8万余元。
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
被告未履行合同关系
要求赔偿118万余元
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处发生一起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官方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
今年43岁的尹德先是其中一名伤者,在潍坊医院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尹德先曾对媒体表示,渑池县政府垫付了他住院期间的8万元治疗费,除此之外他再没有拿到赔偿款。
尹德先的代理人在庭上回顾了案发时的场景,“原告尹德先坐在货车上,自西向东行至连霍高速公路741km+900m处义昌大桥时,大桥突然坠毁,造成尹德先受伤,车辆和货物全部受损。”
该代理人说,原告进入被告经营和管理的高速公路后,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与通行者的安全,并协助通行者顺利通过。
据此,尹德先请求法院判决高速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8万余元。此外,他还将再次鉴定车损、货损等损失。
被告
索赔该找肇事方,不该找高速路经营者
高速公司代理人称,尹只是乘车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货车的所有人是尹的妻子,因此尹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不过,货车是尹和其妻子的共同财产,尹主张的车辆损失主体是适格的。
高速公司代理人还提出,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本案应该追加导致大桥垮塌的犯罪嫌疑人为被告。”
高速公司代理人说,高速公司也遭受了数千万元损失,“对于原告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方式向肇事方追偿,却转而起诉作为该事故受害者的被告,我们深表遗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审理。”高速公司代理人表示。
对此,尹德先的代理人说,本案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
去年1月,检察机关已将义昌大桥事故案刑事部分起诉至三门峡中院,被公诉的8名被告人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3项罪名。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三门峡中院了解到,该案尚未有结果。
焦点
高速路经营者
是否尽到合同义务?
高速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行为。涉案高速公路并没有质量安全问题,附属设施也都处于良好状态,能确保进入服务范围的所有车辆顺利通行,尹德先的损失是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该代理人说,事故路段属于三门峡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警第二大队,2013年1月31日至2月1日,共检查危险化学品车辆193辆。肇事车辆伪装成一般货物车辆,行政执法部门无法检查出该车辆装载有危险品。作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无职权也不可能进行查处,也没有识别的能力。
该代理人称,连霍高速从陕西界到河南界,至少有三处警示牌,提醒危险品车辆不得进入河南高速,高速公司已尽到警示义务,在履行服务合同中无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任何瑕疵,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尹德先的代理人对上述观点提出反对。他说,被告认为自己无法查处、无法识别,据此就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即使高速交警未发现,被告赔偿之后也可以向有过错的部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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