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刘某深夜尾随一名女子进入电梯,将女子强行拽出劫取其颈部的黄金项链,后因形迹可疑被抓。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6000元。
2014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刘某在通州区台湖镇一小区单元电梯门口,跟随18岁的女子李某进入电梯内,采用拉拽、殴打等方式,将李某强行拽出电梯。之后,刘某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从李某颈部劫取其佩戴的黄金项链后逃跑。当日,刘某在街上因形迹可疑被民警询问,后主动交代了抢劫的事实,交出了赃物。经过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6400余元,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受审时,刘某认罪,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他的罪行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赃物已起获发还,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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