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女会计田娟保管截留的账外资金136万,并从中侵吞90万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务气体管理中心副经理马业敏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此前会计田娟亦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51岁的马业敏原系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务气体管理中心副经理。51岁的田娟原系该公司动力事业部企管处会计。
房山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燕化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马业敏在任燕化公司动力事业部企管处副处长期间,趁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库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管处的账外资金136万元予以截留,由田娟(另案处理)予以保管。
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间,马业敏分三次向田娟索要该笔账外资金的90万元,其中45万元被马业敏用于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处楼房(该房屋成交总价为46万元),剩余款项均被马业敏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4年1月13日,马业敏被查获归案。而该笔账外资金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共计49万元,被田娟用于个人消费及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在庭审中,马业敏称其没有截留小金库的资金,田娟转给其的90万元,系其向田娟的借款,其不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则认为,对马业敏的指控不能成立。
而田娟则称,自2005年7月19日起,马业敏先后三次向其要钱,田娟一共从小金库中取了90万元给马业敏,当时田娟把给马业敏提款的票根都留下了。后来马业敏再没有找过田娟,田娟也不知道马业敏用这90万元干什么了,马业敏一直也没有归还过90万元,也没有向田娟表示过要归还。
法院判决 一审有期徒刑10年半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马业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马业敏所提其没有截留小金库资金及田娟转给其的90万元系借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业敏截留小金库资金缺乏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马业敏在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库时将企管处的账外资金予以截留,并将其中的90万元予以侵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马业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马业敏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继续追缴马业敏违法所得90万元,发还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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