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副县长出庭 |
今天上午,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案开审。密云县政府因为对一次安全事故调查作出的批复报告而成为案件被告,该县副县长到庭应诉,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作为主审法官审理该案。
庭后,吴在存通报了四中院成立后的受审情况,该院首月受案182件,其中过半为民告官案件。
密云县副县长(左)出庭应诉 摄/记者曹博远
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为首案敲响法槌
庭审现场 四中院首案密云县政府被告
2014年12月30日,就在四中院成立的当天,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密云县人民政府所作《关于北京王树学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简称《批复》),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2014年7月15日,一名工人在进行硫酸铵装车作业过程中,被传送带电缆电击身亡。事发后,密云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据了解,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材料厂(简称材料厂)是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的下属公司。
2013年6月1日,材料厂(甲方)与北京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库房租赁协议,出租库房给乙方存放化肥。租赁到期后,甲方要求乙方尽快将货物清走。运输户王某与大化公司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王某通过姜某找装卸工人进行货物装卸作业。
2014年7月15日,姜某等5人到材料厂化肥库房(露天存放处)准备进行40吨硫酸铵装车作业,姜某安排装卸工将传送带的电缆线接好,此后工人在挪动传送带过程中,马某被电击身亡。
该《调查报告》分别认定包括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在内的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认定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出租库房时并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8月26日,密云县政府批复同意《调查报告》,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中有关该公司的部分。
院长审首案密云副县长出庭应诉
上午8时30分,该案开庭,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作为审判长审理该案,而密云县副县长出庭应诉,密云县政府部分委办局相关负责人及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
在法庭上,密云县政府答辩称,《批复》是县政府对密云县安监局作出的内部指示和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本案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批复机关无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密云县政府表示,“7·15”事故发生后,依据相关规定,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组织密云县公安局、密云县监察局、密云县总工会、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密云县检察院参加,开展全面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批复》的法定职责,也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批复》及《调查报告》均系依法依规作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称考虑撤诉院长宣布休庭
10点22分左右,在双方对焦点进行了几轮辩论后,原告当事人在法庭上表示,考虑对案件撤诉。
由于原告事先并没有任何关于撤诉的表示,法官表示要对撤诉请求进行合议,再作出答复。
庭审进行约一个半小时,审判长吴在存再度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媒体将原告律师团团围住,询问具体的撤诉原因。
原告律师表示,撤诉决定是原告今天作出的,这个案子的死者家属还在进行赔偿诉讼,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是三被告之一,死者家属总共提出了100余万元的赔偿,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天案件的结果或许会对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直接的影响。
庭审花絮 应松年等人旁听
记者在法庭上发现,旁听四中院首案庭审的还有不少“大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全国人大代表、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市人大代表、北京柯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齐清,民革中央祖国和平统一委员会委员刘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安等人,作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旁听了庭审。
庭后,各位代表列席了四中院受案情况的发布会。
摄/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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