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曾维亮 家住常平某小区的应勇(化名)吸毒后爬上了5楼窗台外的水泥板上。因现场空间狭小,消防人员用最小的救生气垫也无法打开。也僵持三小时后,拒不配合的应勇坠楼身亡。家属认为消防部门救援不力,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22万元。最终,东莞两级法院两审都判死者家属方败诉。
3小时未铺气囊 家属起诉消防
2013年8月7日15时许,常平消防中队接报称,常平桥沥村某小区有人意图跳楼。消防人员赶赴现场时,发现一名男子(即应勇)蹲坐在一栋楼5楼房间窗外的水泥板上。消防人员准备铺设救生气垫。但发现现场太狭窄,随机调来最小的气垫仍然无法铺设。消防人员决定用绳索垂降的方法进行救援,但应勇极度亢奋一直不配合,约三小时后,应勇从窗台上坠落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在长达3小时时间内,消防人员发现救生气垫无法铺开时,连“拉被单”等简易保护都没有,致使应勇体力不支坠楼身亡,存在着营救不力的情况。家属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投诉并要求赔偿80万元,对方两次回复都认为救援不存在违法行为。
死者家属不服,随即向市第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消防部门在上述救援过程中存在违法,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法院:不存在“救援不力”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现场是商住楼盘,楼间狭窄,无法达到铺设最小气垫的最基本要求,且应勇所处楼层高度已超过气垫有效救援高度。从当时录制的视频资料看,应勇极端不配合消防人员的其他救援方案。尿检发现应勇当时刚吸毒不久,处于亢奋状态,不听任何人劝说。
法院最终认定,消防的救援按照程序进行,不存在救援不力。但由于客观环境和应勇当时的个人状况才导致无法有效救援。应勇的坠楼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消防部门实施救援工作无关。法院一审判死者家属败诉,对方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防救援很专业,拉被单缓冲不理智”
审理本案法官称,虽然消防队肩负着抢救生命的职责,但灾害事故和救援事故通常困难重重、情况瞬息万变,谁都无法保证救援一定能够成功,有时不但没有成功,反而消防队员的生命也受到威胁。
另外从专业角度看,消防救援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就如此案中,原告方提出的用“拉被单”等方式做缓冲保护的建议在专业救援人员来看,都是不理智,甚至是可能诱发跳楼的“歪主意”。法官认为,评价消防队员是否妥善救援需要考虑反应速度、现场环境、被救援人员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不能简单从救援结果来考虑。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