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阳县人写成庐江县人,原告陈某某成了吴某,残疾赔偿金7161元/年写成7161元/天。近日,枞阳人吴先生向记者反映,自己收到一份不到3000字的判决书,有4处明显错误,甚至连原告的姓名也写错。昨天记者从安庆市宜秀区法院获悉,当事法官已被法院通报批评。
今年51岁的吴先生是枞阳县人,在安庆开一家电子科技公司,2013年5月,他因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和妻子成了被告。
吴先生说,2014年7月,该案曾被安庆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目前正在二审上诉期间。令他无法淡定的是,被中院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是2014年1月安庆市宜秀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上差错太多,有的错误很离谱。
在吴先生提供的一份宜秀区法院盖章的民事裁定书上,宜秀区法院承认该判决书第1、第3、第5页文字上均有笔误,应予补正,并裁定,吴先生“庐江县人”应为“枞阳县人”;“第3~4组”证据,应为“第3组”,原告吴某应为原告陈某某,残疾赔偿金7161元/天应为7161元/年。
吴先生说,“判决书应该是很严谨的法律文书,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低级错误?”
昨天,安庆市宜秀区法院丁文军院长告诉记者,这份判决书确实出现多处不应有的错误,法院调查得知,出现错误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该审判长手中案件太多,一年有100多件;二是制作这份判决书时工作不细致,为此,法院已对该案审判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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