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李世寅 梁俊民一名女子在旅店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家属把旅店的经营者、房东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者共赔偿各项损失71.4万余元。南都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此案,判令经营者承担六成责任,死者与房东各承担两成责任。
2014年2月10日凌晨,当事人肖英(化名)在南头镇南头大道入住了一家打着“豪华住宿”广告的旅店。房间内的冲凉房里装有热水器,但是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当天中午12时许,老板陈福(化名)发现肖英死在冲凉房内。经查明,陈福开的这家旅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是他在2010年7月从刘全(化名)手里租来的。事发后,肖英的哥哥肖强把陈福、刘全等人告上法庭,认为二者应该对肖英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合计714196.2元。
在法庭上,陈福主张“目前并没有任何权威部门认定死者是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并不排除她是死于自身疾病(例如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等突发疾病)”。随后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肖英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肖英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另外,原告认为陈福采取的是旅店经营模式,而两被告则认为他们是采取出租屋管理模式。对此法院认为,“豪华住宿”场所的经营模式为:入住时“开房”,必须用身份证登记,离开时“退房”,“豪华住宿”场所提供被褥、毛巾、杯子、拖鞋、一次性生活用品(牙刷、牙膏、洗发水、沐浴露),房费一天一结。具体到本案中,肖英开房后入住一晚,原本应于中午退房,被告陈福与肖英之间无疑是宾馆的管理模式。
法院审理认为,陈福作为“豪华住宿”场所的经营者,没有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燃气热水器及排烟管道设施,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肖英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刘全在享受陈福支付的租金收益的同时,负有对陈福经营使用涉案出租房进行一定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对肖英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肖英对其死亡的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最终,法院酌定肖英自行承担20%的损失,被告陈福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全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陈福赔偿肖强409640.82元,刘全赔偿肖强131546.94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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