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晓飞)“虽然不认可判决结果,但这次法院审理的过程和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还是让我看到了希望。”拿到判决书的侯瑞昌长舒了一口气。因为与北京市民政局的财产纠纷,侯瑞昌打了近16年的官司,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再审。
在申诉过程中,该案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亲自提审,并作出裁定,撤销此前判决和裁定指令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审理。
《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获悉,经过1年半的审理,法院对此案已作出判决,民政局赔偿侯瑞昌损失共计500万元。
案件回放
起诉称民政局侵占其财产
侯瑞昌诉称,1987年底,他承揽了北京某工程项目。为此,他先后投资3.2万元,组建了一支私营企业工程队。
次年3月,承揽工程收尾,工程队净资产达到12万元,人员发展到80余人。当月,他还与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简称建设处)协商,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头协议,成立建安四处,建设处未投资。
侯瑞昌称,在随后的7年里,“四处”自身净资产发展到了1543.43万元。但是,1995年8月,民政局建设处宣称建安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
1991年至1995年期间,“四处”独资创办的多个子公司和经济实体,被建设处侵占。
为此,侯瑞昌起诉建设处,并追加北京市民政局为被告,要求返还总价值为1543.43万元全部资产并赔偿原告经营性经济损失7400万元。
法院判决 “横向联合”协议被认定有效
经过多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审理。2013年5月,该案开庭审理,经过长达1年半的审理,二中院对侯瑞昌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因本案所涉有关事实发生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企业改革处于摸索阶段,同时期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号召企业间进行横向经济联合,突出强调横向经济联合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
在当时的社会历史大背景下,双方遂形成了所谓“横向联合”的口头协议,但当时双方对于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侯瑞昌与建设处之间形成“横向联合”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该协议在1988年至1995年8月期间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个人投资助公司发展壮大
关于侯瑞昌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民政建安公司成立至重组改制,其法律属性为国有。“四处”作为该公司内设机构,其财产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侯瑞昌主张“四处”及下辖三产的资产及公司管理资料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三被告返还,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侯瑞昌基于与建设处的“横向联合”协议将自有资金、材料、人员、设备注入“四处”,使其逐渐发展壮大。侯瑞昌对四处的经营管理与四处的发展有直接关系。鉴于“四处”资产无法返还侯瑞昌,则协议相对方建设处应当给付侯瑞昌相应赔偿。考虑到侯瑞昌的投资、交纳管理费的情况及其离任时四处的资产状况,法院斟酌认定被告赔偿侯瑞昌500万元较为适宜。文/记者 王晓飞
●1999年初 侯瑞昌起诉建设处,要求返还其个人全部财产1500余万元等并赔偿7400万元损失。
●1999年12月29日 北京市二中院裁定,被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处”为其所属部门,原告要求确认“四处”财产归其所有,不属该院民事诉讼范围,故驳回原告起诉。侯瑞昌上诉至市高院。
●2000年4月26日北京市高院裁定认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驳回侯瑞昌上诉。侯瑞昌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
●2001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院认为,当事人应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处,调处不成,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此,原裁定正确,驳回侯瑞昌再审申请。侯瑞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05年12月14日 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
●2006年5月31日,北京市高院裁定,该案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法院应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北京市高院维持了曾作出的二审裁定。侯瑞昌再向最高院申诉。
●2009年5月25日,最高院裁定,北京市高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最高法院提审此案。
●2009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侯瑞昌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受诉法院应在查明争议财产归属的基础上作出实体裁判。遂裁定,撤销此前北京市两级法院裁定,指令市二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2011年4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重审后认为,侯瑞昌与民政局无合同关系,起诉民政局与起诉建设处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予驳回。侯瑞昌不服,又提起上诉。
●2011年8月5日,北京市高院裁定,撤销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指令二中院再审此案。
●2013年5月,该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经过1年半的审理,2014年12月初,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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