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派出所 十二人领刑
为夺回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烟花爆竹以及被民警带回调查的嫌疑人,嫌疑人黄某组织数十名村民冲击派出所,造成极其恶劣影响。2月11日,宾阳县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1月6日晚,黄某及其儿子黄某锋用自家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途中被宾阳县公安局查获。民警将黄某锋及面包车连同烟花爆竹,带回新宾派出所调查。随后,黄某伙同朋友林某等人,纠集多名村民聚集在新宾派出所门前,开车堵塞派出所出入道路,要求派出所释放黄某锋,并归还所扣押的烟花爆竹和车辆。其间,黄某等人多次冲进该派出所办案区,打算抢走黄某锋。民警和村干部极力阻拦和规劝,才没有让这些人得逞。
当天,黄某等人对民警进行谩骂和殴打,并堵住派出所路口,阻止前来增援的警力,并非法夺走民警依法扣押的车辆和烟花爆竹。这些人的行为造成该派出所长达4小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事后,增援警力将黄某等人抓获。
为迫使公安机关释放黄某锋和黄某等,次日林某等人带着不少村民,在南梧二级公路宾阳新桥路段设置路障堵路,妨碍和抵抗前来疏通交通秩序的交警,致使该段公路交通瘫痪约两小时。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和林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开展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林某等人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他们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纠集村民冲击派出所,属案件的首要分子。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等四人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四被告人均为首要分子。
为打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宾阳县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判处12名被告人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刑期的有期徒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苑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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