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2月13日电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死亡,该怎么办呢?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怎么处理?近日,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启动的被告人郑朝阳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获得海南省人民法院第二中院支持,该法院已于日前作出裁定,没收已死亡的被告人郑朝阳30万元人民币的违法所得,由检察机关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悉,这一案件是海南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首例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件,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6月1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原党委书记郑朝阳涉嫌受贿一案。郑朝阳在洋浦法院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1月4日因病死亡。在该案侦查阶段,郑朝阳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郑朝阳死亡后,二分院依照刑法规定认为该30万元违法所得应当没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检察二分院于2014年4月8日启动了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经依法发出公告并公告期届满,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支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予以没收郑朝阳受贿犯罪违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记者李学山 通讯员林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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