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二中院以“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终审驳回了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看守民警管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判决。
管某现年51岁。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7月之间,管某在担任看守民警时,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私自帮助涉嫌犯罪的在押人员张某和其妻子兰某传递信件、发送手机短信,向双方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张某逃避法律处罚。事发之后,管某于去年3月12日被羁押,3月28日被逮捕。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兰某等人均提供了证言,检察机关还出具了兰某的短信照片、兰某与其丈夫张某的往来信件等证据。
丰台法院据此认为,管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向其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伪造证据,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于管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因此从轻处罚,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0个月。
管某随后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他的行为属于违纪,他并不知道张某和兰某通信和短信的内容,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管某违反看守所有关规定,多次为张某和兰某传递信息,而且信息当中涉及到了张某的案情。在案证据当中,这些短信、书信的照片与张某、兰某夫妻二人的证言相符,而且在管某的帮助下,张某通过兰某伪造了证据并且提交给了法庭,这些证据都能相互印证。因此,法院认为,管某所提出的上诉意见,与在案证据和法庭查明的事实均不相符。为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这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它所指的犯罪分子,既包括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无论行为人的结果如何,只要他利用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这些行为,即构成犯罪。但是,此项罪名只能出于“故意”,如果原本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并不构成此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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