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家住许昌县城的张老太,16年前为帮助他人,在自己有子女的情况下,抱养对方一9岁女孩,并将其养大成人,但养女出嫁后,却对老人不管不问。养母认为养女应对自己尽赡养义务,遂将养女起诉到法院。2月14日,记者从许昌县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被告补偿原告2.5万元。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李顺子
事件回顾:帮别人养女儿,16年后“养女”不养娘
2014年12月底,一老太太来到许昌县法院,向该院法官说:她要告自己的养女,要求养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该老人姓张,今年65岁。据张老太太说,她家住许昌县城,但每年春节她都回农村老家过年。大约在16年前一个春节,张老太在村里串门时,意外看到老家人陈某的家里十分困难,他家里孩子多、粮食少。张老太太便主动提出,领养陈的一个女儿。
陈家人商定,最终决定将自己9岁的大女儿陈娟(化名),送给张老太太家。双方商定后,只是给村大队有关负责人说了说情况。
就这样,在没有任何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已经9岁的陈娟就在张老太太家住了下来,一住就是16年。到2012年,张老太太还张罗给陈找了婆家,将其风风光光嫁出门。但陈娟出嫁以后,刚开始还回家看看张老太太。但后来,就对张不管不问了。张老太太通过多种方式,试图想挽回母女亲情,但最终无济于事。
法院判决:“养女”需补偿老太2.5万元
张老太太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养了陈娟16年,陈应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在和养女协商无果后,张老太太遂将养女陈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而养女陈娟认为,自从自己被张老太太抱养后,除了上学,其他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张家干家务活,而且自己结婚的时候,“养母”也要了男方家不少的彩礼,陈娟觉得自己已经不欠养母什么了。
法庭通过审理认为,原告张老太太当年抱养陈娟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但法院认为,原告张老太太毕竟养育被告十几年,十几年来,原告也为被告付出很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陈娟的家庭经济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陈娟需给张老太太2.5万元作为补偿。
线索提供姚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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