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余瀛波 海南省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因违法向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近期被海南省工商局进行反垄断调查,在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后,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63万余元。这是海南省工商系统今年查办的首起反垄断案件。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2015年第2号竞争执法公告,就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垄断案的有关查处情况向社会进行了通报。
公告称,2014年4月23日,海南省工商局接到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申请用水开户的新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用水保证金。
随即,工商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向申请用水开户的居民和企业等服务对象收取300-33000元不等的用水保证金的情况。
海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随后将线索核查情况及立案意见报告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7月25日,在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后,海南省工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
经多方协调沟通和调查取证后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4月开始向新开户的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其中每户居民收取300元,每户商业用户收取1000元至33000元不等。截至2014年6月30日,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0864户,收取用水保证金金额共计620万余元;退还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855户,退还用水保证金的金额101万余元,用水保证金的总余额518万余元。
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用水保证金,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同时,当事人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强制用户缴纳用水保证金违背了用户的意愿。
海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违规收取用户的用水保证金,长期占有用户资金,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规定。
据此,海南省工商局于2015年1月对涉案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明确: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退还已收取的用户用水保证金。同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万余元,并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59万余元,两项相加,罚没款共计63万余元。本报北京2月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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