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讯(记者韩雪颖)80岁老人在商场购物搭乘电梯时,因突发状况摔倒受伤,住院两个多月。老人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为由,将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告上法庭以求索赔。最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2.7万余元。
摔伤的老人姓安,住在法库县。2013年6月28日14时左右,80岁的安老太在商场购物期间搭乘电梯时,因突然发生故障摔倒受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商场处电梯两侧排放了物品,有一摆放的物品掉落到电梯上,在一个顾客推车到电梯与二层地面连接处时,因手推车的车轮与掉落的物品挤压,未能使手推车上到二层地面,造成在推车顾客后的安老太摔倒”。
随后,安老太被送往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腹部闭合性外伤、腰骶部外伤、腰2椎体骨折、尿失禁,并引发高血压症。住院62天,期间2级护理,半流食饮食。住院期间雇人护理,商场为安老太支出医疗费共计16377.05元,安老太自行支付医疗费136.4元。
在庭审中,安老太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商业服务机构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辩称,原告受伤是由被告电梯发生故障与事实不符。电梯当天运行正常,没有事故发生,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积极组织人力抢救并垫付了急救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已尽到了积极救治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电梯两侧摆放物品的行为,易引起物品掉落致使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被告电梯摆放的物品掉落后,顾客的手推车与掉落物品在电梯与二层地面的连接处发生挤压,致使顾客的手推车没有推到二层地面,使后面的顾客发生摔倒,被告的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赔偿原告安某医疗费16513.45元(已支付16377.05元)、伙食补助费3100元、复印费23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5580元,共计2701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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