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统筹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魏徽徽 田桂丹 蒋隽 万宇 刘宇雄 通讯员 邓布兰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近年来呈多发态势的家庭暴力问题以及存在的犯罪事实、发现难、诉讼程序启动难、立案、定罪标准不明确、判处刑罚轻重失衡等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著名作家张抗抗在两会现场接受采访时再谈起去年的“反家暴”提案,建议应该有更多社会组织在习惯性家暴中进行劝导,化解家庭矛盾。比如,家庭所在街道社区平时以平和方式去劝导,效果会比警方干预更好。
【实施家暴】
政协委员:传统文化心态使女性默默忍受家暴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著名作家张抗抗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心态造成家暴一直不能得到正确对待。
民间存在家暴的合理依据,比如,孩子是自己生的,打孩子不关别人的事。过去人们还讲究家丑不可外扬,妻子和孩子受到不公平对待时,不太愿意跟外人说,只有事态很严重了才可能求助。尤其是女性遭遇家暴不愿意说,而是能忍就忍了,因为一旦说出去有外人来调解,不但帮不上忙,还可能激怒施暴者,使其变本加厉。但一旦家暴产生发展到恶性冲突,施暴者可能被反抗者伤害。
张抗抗还提出,目前家暴调解只有到非常危急时求助110,但应该有更多社会组织在习惯性家暴中进行劝导,化解家庭矛盾。比如,家庭所在街道社区平时以平和方式去劝导,效果会比警方干预更好。
本地案例
丈夫当街追打妻子致短暂失忆
事实上,家庭暴力引发的问题在广东地区并不鲜见。广州越秀区法院对2013年至2014年该院审理的1574件离婚案件统计显示,其中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自己有被打、被虐待经历的案件高达九成,但明确因为家暴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数量却不多。
来自湖南的女子阿秀(化名)便是一名家暴受害者,因丈夫长期对她事实暴力殴打,她早在2010年就提出离婚,但丈夫一直不同意。为了逃避丈夫刘某的纠缠,她被迫从湖南搬到广州增城妹妹的家中居住。
然而,逃避并不是结束,2012年的中秋节,丈夫刘某来增城找到她,拉到街上对她百般辱骂,还揪住她的头发,将头往墙上猛撞,并拳打脚踢,致阿秀晕倒在地,并短暂失忆。阿秀的家人之后赶来并报警。几个月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阿秀终于下定决心,要让丈夫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由于记不清当时的情况,阿秀跪在事发地,连续几日寻找目击证人,终于有位老人愿意作证,增城检察院之后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意见》明确: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发现家暴犯罪线索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政策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的问题,《意见》重申刑事诉讼法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同时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但应尊重被害人在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程序选择权,在公安机关介入后,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转为自诉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撤销案件。
《意见》还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起诉或不能亲自起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起诉或代为起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起诉或者代为起诉的,检察院可以起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院也可以起诉。
女儿猝死 被母虐待8年“秘密”公开
以往,法院在审理如虐待罪案件中,常常要面临既要惩罚施暴者,又要保护孩子的问题,一方面施暴者如判处监禁,受害者又面临无人照顾的窘境。
2013年底,越秀区法院审理了一宗虐待罪案件。一名12岁的女孩小露(化名)因呕吐被送院治疗,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小露的死亡,也将一个长达8年的“秘密”揭开,其母亲杨娟(化名)一直以来对其实施虐待。法官认为,该案不仅仅涉及对杨娟的定罪量刑,还关乎家庭成员的关系、其余3个年幼子女的抚养以及整个家庭的稳定。综合考虑杨娟的虐待行为并非导致小露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本人已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悔恨,其丈夫也向法院求情,法院最终判决杨娟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意见》明确:可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
如果孩子长期受虐待,该如何来惩罚家长挽救孩子。《意见》明确,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而对因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暴力行为矫治,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
《意见》还明确,要区别对待、宽严并举。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动机卑劣、起因上有过错或者具有再犯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中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反抗家暴】
政协委员:正当防范过度应从轻发落
张抗抗告诉记者,她去年的提案就提出,在长期无法忍受家暴后,被虐者往往会有极端反抗。她希望,法院希望能进行区别对待,对正当防范的反抗过度的应该从轻发落,不能量刑过重。昨日她又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就鼓励受虐者以极端方式去防抗,但确实对这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析案发原因后再定罪。
暴力“休妻”反被其用钢管打死
早在2007年,广州萝岗区便发生过一宗夫妻打斗致丈夫死亡的案件。因丈夫有外遇而欲“休掉”妻子,妻子不同意,便经常遭丈夫殴打。一天晚上,夫妻争吵时采用拳击、热水淋以及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逼迫妻子离婚。家属将二人拉开后,妻子持钢管击打丈夫头部,丈夫送院后死亡。萝岗法院认为,在妻子击打丈夫之前,丈夫已经停止不法侵害,妻子不构成正当防卫。考虑到丈夫的过错等因素,妻子以故意伤害罪被轻判5年。
《意见》明确:受害者正当防卫可免罚
《意见》明确,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害怕丈夫施暴 将其在梦中勒死
2012年11月,广州就曾发生一宗妻子趁丈夫醉酒勒死丈夫的案件。起因是丈夫长年沉迷赌博,酒后打骂儿女。妻子周某一日夜间加班后回到家中,得知丈夫酒后殴打儿子,遂与丈夫争吵,丈夫扬言要砍杀周某及子女。晚上23时许,因害怕丈夫醒后施暴,周某于是用电线等物绑住丈夫手脚,勒住脖子,并堵住其嘴巴。丈夫于次日凌晨被发现死亡。考虑到丈夫的过错等原因,周某被以故意杀人罪,轻判有期徒刑10年。
《意见》明确:激愤状态下“以暴制暴”可从宽处罚
《意见》明确,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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