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在本次全国人大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明确表态:税收法定的条件已逐渐成熟,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她还说:这次大会要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当中,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专属立法权,“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对此公众怎么看?本期“京报调查”(新京报与清研智库)就此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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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让加税不再“任性”
随着这次全国人大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的表态,2020年,成为落实“税收法定”的最后期限。
目前的税务征收,并不是“无法可依”,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之外,其他税种的征收依据都是各种“条例”或者“暂行条例”。这种做法的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实施三十年后,已经逐渐不符合现在社会的发展,而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对税收程序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修订《立法法》,是保证税收法定“落地”最重要的一步,也是第一步。要想堵住制度“后门”,除了用《立法法》扎好立法权限的“口子”,还需要全国人大以及公众的监督,以时刻提醒行政机关谨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让“权力任性”没有可以钻的“空子”。
新京报评论员 阿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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