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规定》要求,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办案部门应当将扣押物品交由案件管理部门专门保管、将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案管部门在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审查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规定》还明确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返还;对需要追缴的,区分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法院作出判决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程序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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