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15年来首次修改 草案昨提请人大审议 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大会审议。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据新华社电
何为《立法法》?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则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这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其法律层级仅次于宪法,是“管法的法”。立法法的位阶如此“高在云端”,实际上却与你我息息相关。
市政府突然发布限购房、限购车或者车辆限行的命令,让你措手不及;法规规章相互“打架”,让你无所适从……这些曾经深刻影响生活的事儿,可能会随着立法法的修订而改变。
修法关键词
税收法定
人大主导
备案审查
法律案听证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规范监督司法解释
征税增税太任性?管!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夫妻房产分割,一些地方还要加征“夫妻房产加名税”……类似的任性加税不胜枚举,让我们口袋里的钱不经意地被“掏走”。征税如此随意,如何规范?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草案还新增加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行限购太随意?管!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制度。比如北京市通过市政府通告将机动车限行延续至今,深圳市在去年底突然发布通告对机动车限购。政府维护公益采取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有没有想过自己是不是有这样任性的权力?
草案新增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夹带私货”?管!
有好处时争抢,没有好处时互相推诿,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利益的过程。“部门利益法制化”是近年来立法中突出问题。按照现行做法,大量法律案都是行政部门牵头起草的,难免“夹带私货”“各自打着小算盘”。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城管环保没法依?管!
城管执法问题在各个城市问题突出,但城管机构及其执法权在法律上长期是“黑户”。类似的,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长期没有法律支持,自我设权或者无法可依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草案新增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想对立法谈意见?行!
国家制定法律,老百姓只能从报纸、电视知道法律制定的过程,虽然通过全国人大网站也能发表对法律的意见。立法法能让大家有机会走进最高立法机关,和立法者面对面谈谈意见吗?
草案新增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解读:都要管住啥?
管“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实际上是老百姓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俗称,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红头文件确有过多过滥的情况,甚至出现了很多侵蚀立法权的现象。如何将这种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下放立法权给地方成为一种选择,这也成为此次立法法修正的一大亮点。
草案提出,把以前仅有49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282个“设区的市”。而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任性”,即滥用立法权,把本来以红头文件实施的行为上升为法规来施行,立法法也作出了两方面限制:第一,设区市能不能获得实际的立法权有赖于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符合标准的地方获得立法权之后,还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第二,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设区市的立法范围是有限的,在税收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领域没有立法权。
管“神仙打架”
保险公司被保监局要求签署价格自律协定,却违反了发改委的反垄断规定被处罚;城管部门为便民承诺增加路侧停车位,交通管理部门却为疏堵削减路侧停车位……法规之间“神仙打架”,是否也曾让你“躺枪”?
截至去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有的部门越位立法,有的地方和部门搞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既损害了百姓利益,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修改后的立法法拟赋予200多个设区的市立法权,如果民众发现当地出台的法规与上位法有冲突,制定的规章损害自身权利等,可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将予改正或撤销。
管“二次立法”
目前司法解释经常被诟病为“二次立法”,因此这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草案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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