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宋识径)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表示,税率仍然需要法律确定。
有记者问,《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却删除了“税率”,有人认为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倒退,是不是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调整税率?
对此,郑淑娜说,“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在我们国家税收由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直这样规定的。2000年《立法法》是把税收基本制度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审稿中规定了税率,为什么这次没有了?”郑淑娜解释,我们是这么考虑的,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
“那法律是不是不要定税率了?”郑淑娜说,不是这个意思。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它的基本要素。“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如果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定会在税法当中做出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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