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吴济海 陈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9日在回答有关加大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问题时表示,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他表示,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上也作出完善。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9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王爱立作上述表示。他介绍说,这四个方面包括:
一是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这个内容。
四是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8日下午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谈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时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王爱立说,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我们也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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