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现场。 李敏军 摄
中新网防城港3月9日电 (吴凰汇 林文瑶 李敏军)3月9日,广西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戴士友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在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20日间,在防城港市辖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卢某、梅某和等17位业主,为了能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或日常生产中得到戴士友的关照,先后13次以各种名义送给戴士友钱款共计22.8万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3年2月,戴士友作为分管食品生产监管的副局长,严重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没有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放任宏伟公司等6家企业非法添加过氧化氢生产食品,其产品已销往全国16个省(自治区)的24个地区,约合1232吨,销售金额约合2293万元。
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戴士友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戴士友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在3月9日的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戴士友对受贿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属于自首,且不构成渎职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辩护人也提出,国家卫计委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在不断变化,用不断变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构成渎职有所不妥,且没有证据证明销往外地的食品造成了人员伤害,故不应构成渎职罪。
检察员认为,鉴于上诉人戴士友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建议免除刑事处罚。对于自首问题,虽然上诉人戴士友没有主动投案,但能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故其行为可构成自首,双方对自首问题达成一致,但对戴士友具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职责无异议。
戴士友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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