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3月11日电 (王艳龙)11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川住建局原局长冯超犯“七宗罪”案。玉溪市检察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冯超于去年被江川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冯超此曾任江川县前卫镇党委书记、江川县林业局局长等职务。江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成立云南江川格瑞林业服务有限公司,聘用被告人刘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被告人冯超等局班子成员五人每人借出2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公司地址设在县林业局办公楼一楼并将县林业局营林站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借给格瑞公司开展业务。以骗取方式非法通过套取公款、与刘鑫签订假合同从格瑞公司取款、报销等方式占有专项资金人民币2660028.22元;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鑫共同侵吞、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人民币8326991.46元;伙同林业局原办公室主任李双林共同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人民币821200元;伙同林业局原办公室主任张树荣共同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人民币24000元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冯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公司、个人送给的人民币180154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工程承建、公司建厂房、承包、林地审批的便利和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同时,冯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调整工作、能及时拨付林业局、住建局相关资金或款项的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07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冯超安排刘鑫从格瑞公司挪用专项资金人民币15万元借给朋友进行营利活动,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冯超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多次套取县林业局专项资金归个人或分给班子成员或支付旅游费等方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此外,冯超还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江川法院采用数罪并罚,对冯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冯超、刘鑫提起上诉。
当日庭审中,玉溪市检察院认为,上诉人冯超共涉嫌七项罪名,经审查,冯超每一起罪名中,原审判决对其判处的刑期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内选择判处了较轻的刑期,在总和刑期高达四十三年零六个月的情况下,严格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无任何不当。上诉人刘鑫涉嫌贪污罪,原审判决充分考虑了刘鑫自首情节及从犯的地位,在共同贪污数额高达830余万元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量刑无任何不当等。
玉溪市检察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无明显不当。上诉人冯超、刘鑫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一审判决定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法庭审理后,选择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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