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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委书记:聂树斌案复查结果将公布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直面冤假错案,分别用“深刻反省”“深感自责”来总结冤案纠错工作。

  记者对2014年备受关注的三起重大错案疑案—呼格案、于英生案、聂树斌案等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追踪。代表委员认为,问责司法正义失守的根源,才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

  呼格吉勒图

  男,生于1979年,内蒙古人,原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1996年4月9日,毛纺厂女厕发生一起奸杀案,他被认定为凶手。案发仅61天后,他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聂树斌

  男,生于1974年,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并于当年执行死刑。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我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于英生

  男,生于1962年,安徽蚌埠人,原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1996年12月2日上午,于英生之妻韩某被发现在家中遇害。经蚌埠市公安机关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17年后的2013年8月13日再审,宣告于英生无罪。

  案件进展

  呼格案

  调查取证办案人员违纪违法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说,依法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后,自治区立即成立了办案小组,对原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定会依法严肃处理。

  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

  于英生案

  造成原因是存在刑讯逼供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说,目前,公检法内部调查程序都正在进行。其中,“于英生案造成的原因是存在刑讯逼供,公安源头肯定要追责,并且公安的源头还存在着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提交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起诉判决”。与此同时,案件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也都发现存有疑点。在追责上,既要看是否存在司法理念的问题,也要看办案过程中是否有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

  聂树斌案

  复查结果两会后见分晓

  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山东高院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复查此案。聂树斌案已经交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两个多月。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委政法委书记才利民透露,复查结果“两会后将见分晓”。

  此前,合议庭已会见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委托的代理律师,并同意了律师查阅、复制案卷的申请。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两会上也再次表示,山东高院会保障律师阅卷权,在该案复查结束前,一定会安排律师阅卷。

  追责难题

  错案到底是谁造成的很难说清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说:“冤假错案问责机制的建立,意味着问责将成为常态,成为悬在法官、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头上的一把利剑。”但是,如何问责追责却面临着一些现实难题。

  集体负责成集体不负责

  首先,责任主体难界定。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说,由于过去审判权运行中主要是集体审判、集体合议,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容易造成集体负责成集体不负责。从主审到庭长到审判委员会,在层层把关过程中,错案到底是谁造成的,责任很难说得清。

  其次,追责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持续跟踪于英生案的张跃律师说,对于英生案安徽省公检法三家均启动了错案调查追责,但目前的调查往往是公检法部门“自己查自己”,缺乏外部第三方监督,这种调查难以保证公信力。

  薛江武代表认为,建立办案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办案责任制实际上是办案权的再分配,涉及裁判权、检察权等,涉及权力清单,比如主案检察官负什么责任,分管检察长负什么责任,这一系列责任清单必须科学合理而且有操作性,如果设计不合理,办案责任就难以追究,司法公正和质量就难以到位。

  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

  汪利民委员建议,追责机制中可借鉴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经验,由法官、律师、法学学者等组成法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解决错案追责过程中“自己人查自己人”问题,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

  此外,为避免某些法官以审判委员会为“挡箭牌”,在办理个案中逃避责任,有必要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度改革。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建议,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作出转变,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审委会成员构成必须是从事过审判实践的法官。

  堵住漏洞

  无罪推定应是基本的法律素养

  一些法律界代表委员认为,对错案追责并不是最终目的,堵住其背后司法正义失守的制度漏洞才是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

  “有罪推定”是祸首

  “有罪推定”往往是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意识源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法庭上不再出现囚服这一细节的变化,是“无罪推定”理念得到遵循的一种体现。

  朱征夫说,“无罪推定”不仅应体现在法官庭审,也应该是全社会基本的法律素养。

  其次,要让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得到预防。中央近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专家朝克认为,改革方案通过完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将对刑讯逼供起到更好的制衡作用。

  证据规则执行不严

  庭审作用的淡化、证据规则执行不严格也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土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专门对防范冤假错案部署明确,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有关制度。

  杨伟程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辩护辩论权、申诉权等得到有效保障,既要重视控诉有罪的证据,也要重视无罪的证据,这样才能全面衡量判断一个案件。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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