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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正月初一),九江一名58岁的男子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倒地不起,目击者发现其“没有了呼吸”,立即报警。在警方抵达现场之前,一辆汽车从其身上开过并将其拖行约1米。
交警和法医赶到后,证实男子已经死亡。男子死亡是否和车子碾压有关?如系死亡后遭碾压,车主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事情虽然最终以和解告终,但这起极端事件却牵扯出来一个法律界的争议—尸体是物体还是非物体,它的法律属性究竟为何?这不仅关系着死者家属权利的维护,更关系着与尸体相关的各行各业的规范。
上班途中男子猝死倒地
江州镇虽说隶属于九江县,但因为是一个较大的江心洲,处在四面环水的长江中心,只需要乘坐不到10分钟的轮渡即可到达九江市区,所以镇上的人更愿意到九江市寻找一份合适的工作。58岁的王明,就倒在他家通往渡口的小路上,再没起来过。
这天是2月19日,大年初一。虽说这时大多数人都已放假,但王明是九江市某超市的保安,这天仍要上班。
清晨6时许,王明揣着近7000元钱离开了家。准备先去医院交钱给儿子治病,然后再去上班。这天很冷,王明戴着一顶帽子,身披棉袄,沿着一条小路开始往渡口走去。长期的劳累使得他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和肾积水,所以药他总会随身带着。
快到渡口时,王明突然倒在了路上,没有任何预兆。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了本没有什么事,可一辆车打破了清晨的寂静,它从王明的身上开了过去。
车辆拖行尸体 司机驾车离开现场
早上7时许,江州镇村民王红正在洗漱,王明倒地地点离他家不远。在洗漱完走到2楼走廊时,王红下意识回头一看,发现有一个人躺倒在地。
“这人好像已经没有呼吸了。”王红急忙跑过去查看,随即报了警,对方告诉他马上就到事发现场。
可这时,一辆黑色的车沿着王明走的小路开向渡口,见状,守护在王明旁边的王红向其示警:“这里有个人啊,别开了!”
车还是开了过去,并将王明拖行了近1米的距离。
“这里有个人你没看到啊!”王红大声质问正在开车的刘强,并将车拦停。
“对不起,对不起,我真没看到。”这时,刘强已经将车开到了渡口的坝上,他的视角已无法看到事发现场。
王红记得刘强当时的神情有些慌张,像是很匆忙的样子,“他急着赶去渡口坐船,没看到前方躺在地上的人,也没注意到我的大声提醒”。
刘强是做生意的,生活条件还算可以,在递了一根烟给王红后,他就开车上了轮渡。“直到离开,他都完全没意识到自己从王明身上轧了过去。”一位目击者回忆说。
望着渐渐远去的汽车,一名与刘强相识的现场目击者记下了车牌号码。不久,当地警方就赶到了现场。
法医鉴定死者系猝死
最先赶到现场的是江州镇派出所民警黄杰。
早在7时10分,黄杰就接到报警:“有一个男子躺在地上,没有生命迹象。”但因为报警人称事发在新港镇范围内,所以在向九江市公安局要求转到新港派出所以后,没有出警。
5分钟后,黄杰又接到第二人报警称,确定事发地在江州镇,他随即出发赶往事发地。在快到现场时,他又接到了第三人报警称,有人躺倒在地,没有呼吸。
抵达现场后,黄杰在仔细确认王明确实无呼吸和脉搏后,马上封锁了现场。目击者当时告诉他,此前有一辆黑色的汽车从“死者”身上开过,并将其拖行了约1米的距离。
黄杰勘查发现,“死者”未有任何损伤,但因在“死者”身上发现了一块灰迹,印证了曾被拖行的事实后,他以交通事故为名向九江县警方作了报告。
与此同时,王明所在村集体的干部也赶到了现场,认出了“死者”是王明,并联系了他的家属赶来现场。
在此期间,黄杰走访现场后发现,这可能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一般撞到人都会发出巨大的声响,并在现场留有碎片,而事发现场附近都是民房,却没有一个人听到有声响,也未发现有任何碎片,所以初步判断这应该不是交通事故”。
随后,王明的家属、九江县交警及法医先后赶到了现场。
“必须把司机找来。”在家属们的强烈要求下,警方根据目击者提供的车牌以及联系方式,通知刘强迅速赶往事发现场。
刘强这时仍在外地吊唁另一位死者,他怎么也想不到,现在又有一位死者与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我才没有撞人逃逸呢!”中午12时许,刘强在警车上嚷嚷着说,“我不可能撞了人还跑,绝对不可能,是谁在冤枉我?”
抵达现场后,王明家属将怒气全部撒到了刘强头上,要求其承担责任、经济赔偿,但刘强坚决不同意。此时,在死者家属的同意下,法医现场开始对死者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后发现,王明身上携带有3瓶药,分别用于治疗心脏病、高血压和肾积水。
“从检验结果来看,死者不具备交通事故所发生的现象,属于因病猝死。”法医出具检验报告后解释说,“如果你们还有疑问,我就解剖。”
“死者家属认可了因病猝死的说法。”黄杰表示,但是他们的情绪依然很激动,坚称刘强要承担责任。
司机是否须补偿双方僵持不下
为防止双方矛盾加深,黄杰将刘强带到派出所二楼,与楼下的死者家属隔离开来。
一旁的村民也开始纷纷议论起来,有的倾向于刘强:“这又不是交通事故,司机可以不用赔偿的,人已经死了,就只是个东西(物体),开车从东西(物体)上过,能有什么责任?”
也有人倾向于死者家属,“死者为大,毕竟是从死人身上开过去了,司机要给家属一点经济补偿。”
“人又不是我撞死的,凭什么要我出钱?”起初,刘强对于经济补偿的提议并不赞同,“不信可以去解剖死者,绝对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虽然说不出来哪里有问题,但死者家属认为:“车是从我家人身上开过去的,怎么可能没有一点责任?”
“当时你停下来为什么不去看看现场,为什么还要走?你难道有天大的事情,比这个还重要?”听到警方质问自己,刘强面露难色。
刘强和死者家属没有意识到是,在争论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法律盲区。
尸体法律属性存盲区
“《刑法》中规定有侮辱尸体罪,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观上为故意。”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卿表示,由于此次事件中刘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所以不适用于该罪。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丁带也同意这个观点,他进一步指出,尸体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认定,目前在我国法理界有争议,仍存在盲区,大致可分为物说和非物说。
物说认为,在人的生命消失之后,身体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人格载体,因此,尸体中即使是存在人格利益,但也已经由身体物化为尸体,完全没有作为人格载体的身体那么重要。因此,将尸体界定为物的属性,承认尸体的“物”性,是客观地观察、实事求是地界定尸体的法律属性。
“那么在此基础上,如果对尸体没有造成损坏,是不需要赔偿的。”张家卿解释说。
但非物说认为,将尸体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物,那么就要设立所有权。“《民法》将人的尸体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这就会给梁山好汉母夜叉孙二娘做人肉馒头提供最好的法律根据,这必将引发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为了保护延伸的人格利益的主张,不应该将尸体界定为物,我倾向于非物说。”彭丁带说,“在此基础上,即使是从尸体上开过但未造成损坏,司机仍应该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也持相同观点,不能将尸体界定为物。”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强表示,尸体包含有亲友的情感寄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但因其又没有自然人所具备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物”,“尸体的基本属性应该是物的属性与人格利益结合在一起。因此,调整尸体的民法规则,仍然要适用物的规则,但是必须按照体现人类尊严、有利于保护人格利益、采用合乎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的方式,对尸体进行法律规范”。
刘东强同时指出,国家应在法律上对尸体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尸体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包含巨大的人格利益,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关系到死者及其家属的权利维护,更关系到涉及尸体的各行各业的规范”。
双方最终成功调解
直到当晚11时,僵局终于被打破。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刘强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弥补死者家属2万元,镇政府也出了8000元安抚金给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不再追究刘强任何责任。
“为了避免加深双方的矛盾,给社会资源带来更大的浪费,我们最后让双方调解解决。”这样的事情,黄杰也是头一次遇见,“但是像这种极端的案例,从法律角度和道德层面上,仍有待厘清和规范。”
此外,刘东强还表示,死者家属还有一个可行的救济途径,就是向死者所在的工作单位索赔,“法律已经明确,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和上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都算工伤,但对于上班途中发病死亡是否算工伤,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我认为,从法理上来说,死者去上班也是为工作做准备,在此期间发病死亡了,本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也应当视作工伤,此事中,可以由有关部门帮助死者向其工作单位索赔”。
张家卿亦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王明可申请认定为工伤(亡)并获得赔偿。
(文中王明、王红、刘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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