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前学籍被取消
法院:高校行为违法
楚天金报讯(记者张洁琼 通讯员顾青)临近毕业,武汉某大学的学生徐某却险些丢掉了学籍,这一切则因一份举报其为“高考移民”的举报信而起。日前,洪山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这起学生诉大学取消学籍案引发关注。大学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昨日,承办法官就此进行了解读。
徐某是武汉某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2008年9月至2012年4月在该校顺利修满各科学分。然而,事情在2011年10月有了变故。原来,徐某所在的学校收到了一份举报其为“高考移民”的举报信。
为弄清楚徐某的身份,武汉某大学发函给报考招生地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请求帮助协查徐某高考报名资格情况。不久后,该招生办向武汉某大学回函,函中写道:“经查,贵校2008年法学专业录取的考生徐某,户籍不符合我区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恳请贵校按规定取消考生徐某的学籍。”并附上了一份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的说明,以及没有加盖印章,署名为该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的报告一份。
根据这份回函,武汉某大学以徐某户籍不符合某地区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为由,作出了取消徐某学籍的决定。突然没有了学籍,徐某连忙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仍然没能改变学籍被取消的结果。于是,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洪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该大学作出的取消徐某学籍决定的行政行为。宣判后,该大学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高考移民”证据不足
“高考移民”是中国高等教育中的特殊现象,原因复杂。本案所涉及到的正是高等学校作出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时,是否进行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以及是否遵守正当程序的问题。该大学决定取消原告徐某学籍前,没有对学生的户籍流转等报名资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仅以某招生办出具的函为主要依据,并且没有向徐某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利,所作出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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