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因《狼图腾》拍摄场地引发纠纷,为影片提供场地的爱马士公司将《狼图腾》的制片方告上了法庭,经一审法院审理并被驳回诉讼请求后,爱马士公司已提起上诉。
今天下午,北京市三中院将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爱马士公司的诉讼请求。
《狼图腾》租场地口头协议引发纠纷
爱马士公司起诉称:2010年3月,因拍摄《狼图腾》电影需要租赁土地圈养狼只,狼图腾剧组(前期属紫禁城公司管理,后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负责)与爱马士公司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约定狼图腾剧组租赁爱马士公司名下位于顺义区李遂营镇一处场地,租金每月2万元,期限为不定期。后,狼图腾剧组开始在涉诉土地上建设围栏、狼舍等设施,并实际使用。截止到2013年4月,狼图腾剧组仅支付6万元租金,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甚至为了逃避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狼图腾》拍摄完毕后,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于2013年4月中旬从所租场地撤走了。”爱马仕公司起诉称。
因此爱马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要求制片分公司、紫禁城公司支付拖欠租金67万元并恢复土地原状。
制片分公司、紫禁城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当时双方约定,狼图腾剧组可以在涉诉土地养狼,但拍摄电影时需使用爱马士公司的马匹。影片正式开拍后,狼图腾剧组实际使用了爱马士公司的马匹,并以不低于市场价的标准向爱马士公司支付了87万元,制片分公司、紫禁城公司无需向爱马士公司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驳回上诉诉
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培训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因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爱马仕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爱马士公司提出上诉。
今天的庭审中,爱马士公司现场还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狼图腾》项目组申请建设狼舍的文件,另一份是批准建设狼舍的费用共计195万的文件。对此《狼图腾》项目组则辩称,虽此份证据是可信的,但爱马士提供的证据与现实使用并没有关联性。因在该片拍摄期间,爱马士公司中途将自己的马匹和人员全部撤出拍摄,而先前使用的马匹,制片分公司已经支付马匹等使用费用。
《狼图腾》项目组制片人王先生还向记者透漏,之所以爱马士公司中途退出拍摄,是因为该公司的负责人刘某在拍摄期间,又与其他剧组签订合同,并担任导演的职务,因该人不想放弃这个机会,最终才决定退出。制片人王先生还称,刘某的行为不仅给对方造成了很大损失。还造成了拍摄的延期。
经法院认为,爱马士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但因该上诉人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爱马士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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