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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头角海关窝案 检方称系共同犯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易海军 深圳沙头角海关窝案庭审仍在继续,经历了第一天海关科长与关员为撇罪互掐后,公诉机关昨日明确称案件系共同犯罪,全体涉案人员应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被认定为主犯后,科长郑小梧爆出猛料,称遭办案人员诱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受贿放纵走私系共同犯罪

  虽然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及审判员的提问郑小梧均闪烁其词,甚至以“什么都不知道”推脱。庭审后半段甚至出现郑小梧与其他官员为撇罪互掐的局面。不过,昨日庭审时,公诉机关定性称,案件以旅检四科共同受贿放纵走私进行起诉,系共同犯罪性质。

  对此,受审关员在供词中予以证实,虽然郑小梧很少亲自出面到放行现场,但是给他的“好处”一分未少,装有字条的信封均有明确记载。根据关员的证词总结,该科的放纵走私是集体行为,每个环节都需各方配合。其中科长要同意和安排,副科长具有现场监督抽查的职责,现场负责的关员要具体查验放行。三者缺一不可。

  “当时分组的时候,一开始我在三组,后来郑小梧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二组那边当组长。”沙曼称,当时她没有同意,但郑小梧依然坚持。“我觉得压力很大,因为组长根本没有编制,就是普通关员,但是还要额外增加工作。所以半夜我给他(郑小梧)又发了短信,说我不想当组长,还推荐了二组的另一个人,但是郑小梧跟我说,只是临时当组长,以后还会调换,我不想把关系弄僵,就同意了。”

  沙曼在庭审上表示,郑小梧告诉她,当组长就是要负责收取水客的好处费的。“收费标准当时他也告诉我了,他还说水客也知道这个标准。”

  涉案全部关员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介绍,作为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全部关员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昨日下午,公诉人员在发表量刑意见时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该起共同犯罪当中,郑小梧系旅检四科主要负责人,组织关员放纵走私,应当认定为主犯,按照全部责任进行处罚。而带班副科长卢超颖与陈金泉对各个分组有领导责任,相较于郑小梧作用虽然较小,但同样应当认定为主犯。

  剩余的陈国荣、沙曼、陈建基、冯志红四名关员,均系根据科室统一安排放纵走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陈国荣主动向单位纪委说明情况,在单位同事陪同下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公诉机关在发表量刑意见之后,得知自己作为主犯负主要责任,郑小梧在自我辩护环节再次爆出猛料,称在案件侦查阶段,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诱导其作虚假陈述,交代现场车辆放行标准等不实际的情形。他还称在诱供嫌疑下所做的笔录并不合法,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不过,郑小梧的自我辩护意见并未被当庭采纳,合议庭表示,将在综合评议之后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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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沙头角海关窝案 检方称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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