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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专家:肉身佛像是私人财产 中国应政府出面

来源:新华网

  疑为中国福建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本来计划在匈牙利展出至5月份,但3月20日,出借佛像的荷兰博物馆方面突然要求撤展,匈牙利博物馆对此表示“震惊和遗憾”。

  荷兰方面为何会突然撤展?这尊佛像的所有者到底是谁?撤展与关于中国被盗文物的报道有何联系?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将一一为您寻找答案。

  近日,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关于千年肉身坐佛从荷兰借到匈牙利博物馆展出的报道,在福建省阳春村引起轰动。村民们称,这尊坐佛极其疑似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宝像,而福建省文物局也已着手对此事调研取证。

  据了解,这尊佛像是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荷兰私人藏家1996年通过合法途径购得,几年前将佛像“借给”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做研究。去年1月至9月已在这家博物馆展出,去年10月1日开始被“借到”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原计划还要去卢森堡巡展。

  3月19日,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采访了荷兰德伦特博物馆的工作人员。这家博物馆位于荷兰东北部德伦特省省会阿森市,距首都阿姆斯特丹约200公里。

  博物馆策展人范菲尔斯特伦告诉记者,在接受采访之前,博物馆方面并没有听到过“佛像可能是中国福建‘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的说法,且博物馆“无权透露佛像所有者的身份信息”。

  应范菲尔斯特伦的要求,记者将新华国际客户端的有关报道链接转给了他。他表示会仔细阅读,也会将这一信息和记者提出的很多问题一并转告给收藏者。

  而就在采访的次日,即3月20日,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中午约11点50分突然接到荷兰博物馆方面打来的电话,称肉身坐佛的收藏者决定将其撤走,运输车辆已经在路上。

  “对方要求我们把坐佛装箱,下午两点就已经拉走了,”自然科学博物馆人类学家西科希·伊尔迪科女士告诉记者。她认为:“如果真是中国被盗文物,我希望肉身坐佛能回到其原来的地方,而不是呆在一个私人收藏者的地下室里。”

  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新闻发言人基什-斯特凡·莫妮卡女士对此“感到震惊,也非常遗憾”。她说荷兰方面对撤展一事没有作其他任何解释。

  据了解,这尊肉身坐佛是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从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借来展出的。根据合同,荷兰方面可以随时将其撤走。

  根据国际博物馆理事会的规定,有争议的文物不能展出。这尊肉身坐佛原定在布达佩斯展览至5月17日,然后前往卢森堡继续巡展。但如今佛像能否继续巡展尚不得而知。

  记者得知撤展消息后再次联络了荷兰德伦特博物馆。但截至发稿时,博物馆和收藏者一直未予答复。

  【博物馆两年前就发现肉身,旧闻炒成新闻始料未及】

  博物馆策展人范菲尔斯特伦告诉记者,其实早在两年前,博物馆就已发现这尊佛像内有木乃伊。去年1月至9月佛像在德伦特博物馆展出时,博物馆出版的展品图册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当时并没有媒体关注。

  今年春天,有报道说蒙古国科学家发现一具据说有200年历史的佛家肉身木乃伊,荷兰及欧洲媒体才突然把这尊佛像的旧闻炒成了新闻,让博物馆始料未及。

  范菲尔斯特伦告诉记者:“藏家获得这尊佛像后,委托专业人士给它做了绝对合乎文物规范的修复。目前,佛像状态良好。为了做科研、办展览,博物馆按照国际文物运输的最高标准,给佛像特制了运输箱。”

  【专家:人类遗骸是特殊因素,若确为被盗文物,中国有希望追回,最好政府出面】

  这尊佛像是不是中国的被盗文物还在证实过程中。如果最终确定,中国该如何追讨?

  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荷兰法律专家。专家说,鉴于已有信息表明这尊佛像目前为私人财产,如果中国福建村民拿出法律上接受的证据,证明这尊佛像确系从他们村中被盗,依照“人类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的原则,是有希望讨回佛像的。不过,民事官司打起来费钱又耗时,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正在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告诉记者,涉及文物归还的两个重要国际公约都无法适用于这一案例。

  中国和荷兰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缔约国,但荷兰是在2009年7月17日缔约,所以对荷兰私人藏家1996年购买佛像一事并无法律效力。

  至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已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荷兰议会还没有批准,所以这个条约对荷兰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针对目前适用于这尊佛像的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刘作珍说:文物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在荷兰属《民法》管辖范畴,荷兰《民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但刘作珍说,博物馆行业也有伦理规范,比如国际博物馆理事会的《伦理守则》第2.2条规定,博物馆不得通过购买、受赠、租借或交换等手段获取所有权不明的艺术品。

  也就是说,一旦这尊佛像的归属争议引发关注,或争议进入正式程序,加入了国际博物馆理事会的全世界3万多家博物馆,任何一家都不得再用这尊佛像做研究或办展览。

  记者还就此采访了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她告诉记者:“如果佛像原主人在荷兰提起民事诉讼,证明佛像确实为其所有、确系被盗,是有可能打赢官司的。

  她认为,人类遗骸是这一案例的特殊因素,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及民众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是,人体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

  据了解,欧洲多家博物馆近年来向前殖民地国家归还了一些当年用于人种学研究的人类遗骨遗骸。原殖民地国家认为其祖先遗骨遗骸应在本国安葬或保存,这一伦理诉求得到许多人认可。

  范德弗利女士同时说,打官司必然是艰难漫长的过程,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刘作珍也同意这一观点。她告诉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民事诉讼的另一个麻烦是,如果被盗文物的购买者证明其购买行为是出于善意,或者所在国有“占有时效”(即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公开地、非暴力地占有他人所有物,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可援引,那官司很可能打不赢。所以,政府间交涉恐怕是更方便、更实际的解决办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规定,只有政府才能成为文物归还的主诉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有致力于帮助非法获得文物返回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

  【相关链接一:历史案例】

  荷兰政府最近一次重要的文物归还事件是2013年9月18日向塞浦路斯归还了一座12世纪教堂墙上的4幅木质圣徒像。

  这4幅16世纪的圣像当时也是荷兰私人收藏者所有。不过这一案例的特殊性在于,涉案文物是在武装冲突情况下获得的。

  1974年,正值塞浦路斯南北分裂爆发武装冲突,一名荷兰人在塞浦路斯从当地一名藏家手上购买了上述文物。

  1995年5月,这些文物被塞浦路斯人注意到。同年,文物原主人、塞浦路斯那座教堂向鹿特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还。当时荷兰法庭裁决,依照荷兰《民法》,文物收藏者不必归还他合法拥有的财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对涉及此案的荷兰公民不具法律效力(理由如刘作珍上述所言)。

  2011年5月,塞浦路斯文化部致函荷兰文化部,通过政府对政府的渠道,要求归还这4件文物。两年后,荷兰政府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相关链接二:肉身坐佛展品详介】

  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去年的展品图册有一章专门介绍了这尊佛像。

  荷兰语文字说,荷兰、意大利、德国的考古学家和荷兰的医学机构共同研究推测,这尊佛像应该是一尊乡村寺庙供奉的、内含肉身干尸的佛像。

  佛像麻纱坐垫上的汉字表明,佛像里的僧人名为“Liu Quan”,即“六种至善”的意思。碳14年份测定法显示,佛像内干尸可追溯到11至12世纪之间,僧人死亡年份据推测在1022年至1155年之间。

  介绍文字还说,CT扫描发现干尸左胸腔有一长条形物品,可断定不是人体器官;横膈膜已消失,胸腔腹腔合为一体,脏器无法识别;盆腔处肌肉明显被切开过,内有成分不明的填塞物;脑部未见处理痕迹,脑膜脊髓残留依然可辨。

  图册对骨骼扫描结果分析道:僧人在世时关节健康,仅脊柱有轻微关节炎,死亡年龄应在三四十岁之间;左下排倒数第二颗牙齿明显有恙,鉴于其生活年代的医疗条件,可推测他一度饱受牙痛折磨,甚至可能死于牙病;双手多处指节失踪,可能是干尸制作过程中受损,也不排除被人为取走去做舍利;颈背部有击打痕迹,可能是文物盗窃者企图窃取佛首;头顶至底座、颈后至两肩分别有扁铁条加固,说明人们试图保护佛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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