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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岗亭内猝死难定工伤 公司称值班记录丢失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家属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保安的父亲在值班岗亭内猝死,但未被认定为工伤。为此,26岁的陈先生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近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岗亭内猝死申请工伤

  陈先生的父亲去年7月23日入职北京森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任保安,工作地点为朝阳区北苑路某小区值班室。去年11月15日,陈父在值班室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其符合肝损害猝死。此后,陈先生向被告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对方于今年1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陈先生认为,其父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工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父为工伤。

  死亡时间不是工作时

  庭审中,朝阳区人保局表示,陈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死者单位提供的证据和被告方的调查,可以认定陈父上班时间是早上7点至中午11点。事发当天,陈父下班后并未离开岗亭,而是呆在值班室烤电暖气,与同事聊天。当晚6点40分,晚班值班员发现陈父脸色不好便通知了领导,同时拨打120。待急救人员赶到后,经确认陈父已经死亡,死因为肝损害猝死。

  代理人说,根据警方调查和司法鉴定,陈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使陈父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能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同时,人保局的代理人还指出,陈父事发前服用了用于治疗关节炎等病症的保泰松,且服用量超过正常6倍以上,该剂量可以造成肝脏损害致中毒死亡,且还存在醉酒情形,因而与普通疾病死亡不同。

  公司称值班记录丢失

  被法庭追加为第三人的保安公司代理人也称,陈父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且属于醉酒中毒死亡,因此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公司也提交了事发前些天的值班记录和员工证言等,证明事发时间不是陈父的工作时间。对此,原告代理人表示,陈父体内的酒精含量不能证明死亡与醉酒之间有直接关联性,鉴定结论认定,体内药物含量过量,并没有认定是醉酒致死。法律没有规定服药过多死亡就不是病亡。此外,没有保安在警方询问笔录中对陈父喝酒有陈述。而公司出具的保安值班记录,恰好缺少原告当天的值班记录。

  保安公司代理人表示,因事发时情形混乱而找不到了,但有视频资料证明当天几名保安交接班换岗情况,以及公司是单人单岗,事发时陈父已经下班。由于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法庭未当庭宣判,将继续审理。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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