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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同案件同案号引质疑 回应称书记员写错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选辉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选辉)在陕西一法院,两个不同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却出现案号一致的奇怪现象,这被网友质疑“伪造案件”。昨日,涉事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工作人员对此回应说,“书记员写错了”。今天上午,榆阳区法院表示,已给该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昨天上午,微博认证为律师的网友“法治路由器”发布两张截然不同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据显示,第一张案件受理通知书是原告高延林、叶娥林诉被告叶锦平、薛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右上角显示的案号为“(2011)榆民二初字第429号”。第二张案件受理通知书是余社明诉赵发琦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同样为“(2011)榆民二初字第429号”。

  案号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每件官司的案号就如公民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独立性。

  昨天下午,榆阳区法院政工科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经过查询了解,案号为“(2011)榆民二初字第429号”是原告高延林、叶娥林诉被告叶锦平、薛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已调解结案。而余社明诉赵发琦民间借贷纠纷案,实际案号为“(2011)榆民二初字第441号”。

  为什么会出现不同案子却同一案号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两个案子都系同一审判员办理和同一书记员记录,书记员在写“44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套用了“42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模板,修改的时候,其他内容都已经修改了,但是案号忘记修改了,所以出现了差错。除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其他环节都是正确的,“立案审批表”、“诉讼材料送达回证”、“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裁定送达回证”,案号都是“441号”。

  该工作人员致歉说,“在这件事情上,我们的工作的确出现疏漏。”

  今天上午,榆阳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对此事的声明称,因书记员工作疏忽,导致受理案件通知书中的案号出现差错,使媒体和网民质疑,为此,我院已给该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全员干警引以为戒,时刻保持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同时,恳请当事人、媒体及广大网民谅解。

  (统筹执行:朱顺忠 记者 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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