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反贪局长受贿135万元被判刑13年,狱中申诉6年,法院四审该案。3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遥受贿再审一案公开宣判,认定张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
张遥曾任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反贪局长、副检察长,从事检察工作30年,2008年因涉嫌受贿被刑拘。张遥受贿案中共涉及两起受贿事实。
2009年4月2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遥受贿135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刑13年。宣判后,张遥提出上诉。一个月后,合肥市中院二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维持原判。
张遥之妻高文不服,提出申诉。安徽高院于2011年以“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合肥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合肥中院再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维持原裁定。此后,张遥之妻继续申诉。安徽高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张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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