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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带紫檀回国丢饭碗 起诉要求继续履约被驳回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因空姐私带紫檀制品被当地海关处罚,航空公司解除了与空姐王某的劳动合同。认为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合法,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部分工资。获得仲裁支持后,航空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三中院终审判决王某违反规定被国外海关处罚,违反相关规定,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2007年,王某作为空姐跟某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王某在工作期间因购买携带紫檀制品被印度海关处罚。

  2014年1月1日,航空公司客舱服务部人力资源室向王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王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航空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此外,王某还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停职期间的工资1.3万元。

  区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决定,航空公司与王某继续劳动合同;并支付王某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期间工资912元。

  航空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因王某违反规定对其解约合法,判决无需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诉求工资。

  判决 乘务员严禁违规捎买带解聘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空勤乘务人员,从北京印度航线开辟后就开始飞行该航线。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对与工作有关的印度海关相关规定应当相应了解并严格遵守,其辩解不知道所带物品材质且远非大量紫檀及原木,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在印度因携带紫檀物品被印度海关处以罚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度相关法律并受到相关处罚。一审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判令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5日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

  王某认为,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向中国公民发布的提醒中,印度法律规定严禁外国公民携带大量(大大超出自用范围)紫檀及原木,而她仅仅携带了两件紫檀制品(紫檀烛台和大象),并没有超出禁止携带范围。

  王某认为印度海关的处罚是错误的,航空公司以印度海关的错误处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航空公司则认为,管理手册规定,乘务员严禁违法违规“捎、买、带”。他们已将管理手册发放给王某,王某知悉印度海关的相关规定,且管理手册中的海关不仅仅指中国海关,还包括各驻地国的海关规定,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网站中的清单显示,紫檀加工制品不允许携带。

  此外,航空公司表示,因为王某被印度海关处罚,导致航班延误并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王某表示,航班延误是缘于飞行计划书被地面人员取走,没有飞行计划书航班不能起飞,而少一名乘务员并不影响航班起飞,她上航班时飞行计划书还未返还,因此航班延误与她被海关处罚无关。

  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确实已经因违反印度海关规定遭受处罚,此事实双方并无争议。航空公司根据管理手册,且经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基于此,三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0326/n410357533.shtml report 1421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因空姐私带紫檀制品被当地海关处罚,航空公司解除了与空姐王某的劳动合同。认为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合法,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带紫檀回国空姐丢饭碗 捎带烛台和大象制品被印度海关处罚航空公司因此将其解聘起诉要求继续履约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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