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因空姐私带紫檀制品被当地海关处罚,航空公司解除了与空姐王某的劳动合同。认为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合法,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部分工资。获得仲裁支持后,航空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三中院终审判决王某违反规定被国外海关处罚,违反相关规定,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2007年,王某作为空姐跟某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王某在工作期间因购买携带紫檀制品被印度海关处罚。
2014年1月1日,航空公司客舱服务部人力资源室向王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王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航空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此外,王某还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停职期间的工资1.3万元。
区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决定,航空公司与王某继续劳动合同;并支付王某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期间工资912元。
航空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因王某违反规定对其解约合法,判决无需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诉求工资。
判决 乘务员严禁违规捎买带解聘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空勤乘务人员,从北京印度航线开辟后就开始飞行该航线。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对与工作有关的印度海关相关规定应当相应了解并严格遵守,其辩解不知道所带物品材质且远非大量紫檀及原木,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在印度因携带紫檀物品被印度海关处以罚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度相关法律并受到相关处罚。一审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判令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5日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
王某认为,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向中国公民发布的提醒中,印度法律规定严禁外国公民携带大量(大大超出自用范围)紫檀及原木,而她仅仅携带了两件紫檀制品(紫檀烛台和大象),并没有超出禁止携带范围。
王某认为印度海关的处罚是错误的,航空公司以印度海关的错误处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航空公司则认为,管理手册规定,乘务员严禁违法违规“捎、买、带”。他们已将管理手册发放给王某,王某知悉印度海关的相关规定,且管理手册中的海关不仅仅指中国海关,还包括各驻地国的海关规定,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网站中的清单显示,紫檀加工制品不允许携带。
此外,航空公司表示,因为王某被印度海关处罚,导致航班延误并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王某表示,航班延误是缘于飞行计划书被地面人员取走,没有飞行计划书航班不能起飞,而少一名乘务员并不影响航班起飞,她上航班时飞行计划书还未返还,因此航班延误与她被海关处罚无关。
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确实已经因违反印度海关规定遭受处罚,此事实双方并无争议。航空公司根据管理手册,且经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基于此,三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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