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3月27日,青海警察跨省抓错人抗诉一案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并作出终审判决,当事警察张军治因玩忽职守被判刑一年。
经庭审确认,2012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区公安分局人民街派出所值班民警原审被告人张军治接手主办犯罪嫌疑人李芳涉嫌盗窃一案,张军治对李芳自述个人信息未予认真核实,就将李芳冒用信息的刘丽错误确定为盗窃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采集信息、取保候审、上网追逃。导致被害人刘丽于2013年11月24日作为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被湖南警方抓获并羁押。
此后,张军治未及时将采集的犯罪嫌疑人信息提交青海省公安厅数据库,且对湖南警方电话告知刘丽被抓后一直做未曾到过青海的合理辩解未予重视,只携带讯问笔录就带队前往湖南执行押解任务。其间,对刘丽未到过青海的辩解、当地警方不安排提审、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签字不同、同事提出刘丽本人面貌与见过的犯罪嫌疑人不同、刘丽丈夫亦提出刘丽从未到过青海等问题,均未做及时汇报也未核查,却先行安排在当地景点游玩、购买土特产,致使刘丽被错误羁押带回西宁,前后失去人身自由12天。
西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职责,其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被错误抓捕羁押12天,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这一事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及评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军治无罪错误。检察机关提出对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张军治无罪的裁决,裁定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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