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整个规定一共13条内容,建立三项制度,分别是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和“底线”。该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另据报道,中央政法委员会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A 记录制度
必须全面如实记录 做到全程留痕
《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绝对不能选择性记录。
什么才是全面记录?也就是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全覆盖,整个过程如果能录音最好录音,没有录音就文字记录下来。
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也要被问责
怎样保证做到全面记录?对此,《规定》明确,一是保护司法人员,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二是,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授意亲属干预司法账算官员头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干部不会自己亲自出面打招呼,而授意身边的人员去干预,这该怎么处理?对此,《规定》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这也就是说,领导授意亲属、身边人员干预司法,账最终会算在领导头上。
B 通报制度
每季度定期汇报 必要时立即报告
《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纳入廉政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对干预司法予以通报 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除向上报告外,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C 问责制度
造成冤假错案,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记录和通报之后,最受关注的还是问责,没有问责就没有威慑力。《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况可以问责,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认为,设立这些制度是为了警示领导干部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不要把手伸得太长。伸手必被捉,干预必问责。
综合新华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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