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回1994年被扣押的解放牌运输汽车,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农民王增昌20年间先后两次“民告官”:先告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公安局,再告磁县人民法院。虽然两度都最终得到了法律支持—磁县公安局和磁县人民法院先后被判扣车违法,但依然没能改变那辆被扣押的汽车,在停车场一扣十几年、直至报废的命运。
虽然经十多年申诉,最终得到了6.3万元的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的这笔当年的买车钱,如今却远远买不了一辆车—拿着这笔“灭失损失”赔偿金,王增昌欲哭无泪。
申诉20年,两次“民告官”
2011年8月10日,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终于承认,1997年未对邯郸市成安县道东堡乡河町一村农民王增昌的“解放”牌141型汽车解除扣押“违法”。
在(2011)磁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中,该法院表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磁县法院的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给王增昌等人造成了损害。
拿到这份赔偿决定书时,距离该汽车在1994年那次交通事故纠纷后被扣,已过去16年。
为了要回这辆被扣的“大解放”,此次已经是王增昌第二次“民告官”了。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1994年12月21日,作为车主的王增昌因雇佣的司机在磁县路段与磁县南豆公村村民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于同年12月22日,被张某之子扣留该车,并于12月29日,将车开至磁县交警队事故科。
1995年,王增昌以磁县交警队“在根本不能认定上诉人汽车是肇事车的情况下,强行将汽车扣押,同时未出具扣车手续”为由,将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1995年11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磁县公安局扣押王增昌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磁县公安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王增昌7个多月的损失16548元。
但就在邯郸中院作出该判决前的1995年6月8日,与王增昌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张某向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增昌等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张某同日向磁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愿提交1000元现金作担保。根据张某的申请,磁县法院于6月22日作出(1995)磁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王增昌1994年初以6.3万元价格购入的这辆用于跑运输的“大解放”。由于该车由磁县交警队暂扣在磁县磁州停车场,磁县法院裁定扣押汽车后,该车也就一直停放在该停车场。
1995年7月26日,磁县法院对王增昌和张某的交通事故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增昌等赔偿原告张某损失款25728.9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磁县法院随后依旧判决被告三人赔偿张某27122.5元。三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作出(1996)邯市民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张某及张某之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之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高院于1998年2月指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邯郸中院则在2003年5月作出(2000)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三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原审原告10628.5元。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09)邯市确字第4号裁定书指出,在王张二人围绕交通事故纠纷长达8年多的民事诉讼中,磁县法院早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邯市民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后,就应解除对王增昌汽车的扣押。
而据王增昌介绍,为了要回被扣押的汽车,他曾“无数次”前往磁县人民法院,但始终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2009年,王增昌才第二次“民告官”—以磁县法院扣押其车辆违法为由,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
一扣十来年,“大解放”卖了个废铁价
在王增昌看来,磁县法院其实早在邯郸中院作出(1996)邯市民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之前,就应该返还他那辆用于跑运输的“大解放”。
“1995年6月,张某向磁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只提交了1000元现金作担保,法院就扣押了我1994年初花6.3万元买的运输汽车。”而他在该年6月则交了6000元的反担保金,要求解除保全,“但磁县法院收了这6000元的反担保金,却没放车。”他对记者强调:“这6000元至今都没退!”
为了证实自己所说非虚,王增昌提供了2009年8月31日,由原任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武力和原任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杨希苗共同给他出具的“证明”一份。
该证明写道:“二王(指车主王增昌、王玉天—记者注)作为原告向行政庭进行起诉被告磁县公安局。后南豆公村张某认为二王的汽车是将其撞伤的事故车,向民庭进行起诉,当时给民庭交了1000元扣车担保金。民庭将汽车扣押。行政庭经审理应该放车,王玉天、王好增(王增昌的曾用名—记者注)给行政庭交了6000元反担保金,当时由书记员收下。武力写了放车裁定后,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不能放车,待民事赔偿案结案后,再作处理。”
而2015年3月27日,在杨希苗家中,已退休的他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证明”确实是由武力口述、他执笔的。他告诉记者,当时武力由于患病,不能写字,所以由他来执笔,武力已患病去世。
2003年前后,杨希苗和王增昌曾到扣押汽车的磁州停车场看过那辆“大解放”。“停车场附近有好几家修车厂,缺螺丝了就去拧个螺丝,缺配件了就去取个配件。”杨希苗告诉记者:“好好的一辆‘大解放’,当时就剩下个壳儿了!”
而磁县法院出具的(2011)磁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中,则记录了磁州停车场业主尚保林的“证明”。
尚在“证明”中表示:“我停车场收费标准为(该类型车)每辆昼夜20元。2002年1月16日,车主王玉天、王好增(王增昌曾用名—记者注)考虑到该车已价值不大,不足以支付停车费,便放弃该车。我停车场从法院得知此消息后,考虑到该车已停放多年,无人过问,2004年7月份,我停车场将该车评估后,最后以1700元将车变卖,以偿付停车费。”
车什么时候卖的,王增昌表示并不不知道,车价格的评估他更不清楚,说起此事,作为车主的他很心疼:“刚买不到一年的‘大解放’,被扣十年,最终卖了废铁价!”
国家赔偿当年的买车钱,买不到如今的半辆车
2011年8月,磁县人民法院决定:赔偿王增昌、王玉天牌照为河北32—08978“解放”牌141型汽车一辆“灭失损失”的赔偿金6.3万元;驳回赔偿请求人其他赔偿请求。
王增昌等对这一国家赔偿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磁县法院除赔偿车辆灭失损失6.3万元外,还要赔偿借贷利息和停运损失。
对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磁县法院赔偿决定,驳回王的其他赔偿请求。
随后,王增昌等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而河北高院于2012年7月,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王增昌等人的申诉。
在(2012)冀法委赔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出:“而对于你们主张的车辆被保全后灭失的损失,磁县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均按照你们购买车辆的价款6.3万元予以赔偿,并未考虑折旧方面的因素。”
王增昌对记者说:“言外之意,如果再给折折旧,这6.3万元都拿不到了!”
“当年花6.3万元买到解放141大货车,现在这点钱连半辆车都买不到。”王增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买车时就借了5万元“外债”,车被扣后,为了还“外债”,只得贷款还债。
今天,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磁县人民法院了解有关情况,该院指派行政庭工作人员陈伟接受了记者采访。
但对于“磁县法院当时为什么迟迟不解除扣押、终至‘大解放’灭失乃至导致国家赔偿”、“目前有没有人为此事负责”、“作为执法者应从这一违法行为中吸取什么教训”等问题,陈伟以不了解该案更多情况、没有得到法院的其他授权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本报河北磁县3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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