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宇 顺德一男子身在戒毒所内,却被他人拿着有他签名和指模的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离开戒毒所后,他将房地产登记部门告上法庭,顺德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宗房屋交易,买家潘某随即上诉至佛山中院,但被驳回。
戒毒期间房子被卖 房主毫不知情
顺德男子阿冲(化名)与母亲、弟弟3人联名拥有一套房产。去年1月28日,这套房产被代理人梁某(案外人)申请过户给广州人潘某,代理人梁某出示的《公证书》上证明:2013年5月31日,屋主3人均在一份《委托书》上签名让梁某代卖房子并按手指模。随后顺德区政府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完成审核,于2月8日向潘某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戒毒回家后,阿冲知悉该处房产被卖掉后,向顺德区政府及其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了异议,并声明自己在戒毒所中戒毒,从未委托梁某办理转让一事,并于去年7月10日去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终止代理关系,随后,他又将顺德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宗房屋交易。
戒毒所没有外出记录 公证被推翻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公证书》是否真实,可否作为证据证明阿冲委托了梁某办理房产的转让事宜。顺德法院一审认为:案中的《公证书》认定“阿冲在场并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这一情况,与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中所证实的“阿冲当时在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相矛盾。而法律亦有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所以,作为依法行使强制戒毒职能的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公文文书具有优先的效力。
经戒毒所核实,阿冲在2013年5月31日并未请假外出,亦无会见记录。法官认为,戒毒所的证明与阿冲本人的陈述基本吻合,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公证。因而,顺德区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已丧失合法的基础。
[法院说法]
政府部门无过错,买家、母亲、弟弟应追责
顺德区政府及其下属登记机关是否有过错?法官认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质上是一种对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确认行为,登记机关并不对确认行为背后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法官认为,因为本案的转移登记申请人提交存在虚假成分的委托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责任不在行政机关,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他申请人(阿冲的母亲、弟弟)承担。
一审法官指出,潘某以及阿冲的母亲和弟弟明知《公证书》中“阿冲”的签名和手指模并不是阿冲所为,仍然委托他人继续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房地产登记,破坏了房地产登记的管理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对其依法处理。
本案买家潘某作为涉案公证委托的受托人之一参与了公证,知道该公证内容并不真实,无论是何人替代阿冲签署《委托书》,其均无权委托他人处分涉案房屋。潘某既作为涉案房屋出让方的受托人又作为买受方,参与到涉案房屋的转让过程中,故潘某应当知道涉案房屋的转让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之一阿冲的授权,潘某认为自己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至于潘某、阿冲的母亲、弟弟将受到怎样的处理,南都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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