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晓玲)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发生于2015年3月16日19时许的王府井抢劫案嫌疑人梅杰灵(英文名:Moikit Leng,马来西亚籍),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015年3月16日晚,王府井大街上一个戴着口罩、包裹严实的男子从一家商铺内跑出。此时公安局勤务指挥部接到报警,一位女店员称,自己的店铺刚刚被一名蒙面男子持枪状物抢劫,11块手表丢失,嫌疑人逃跑。根据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该男子径直走到最里面的柜台,此时店内只有一名女员工,嫌疑人抢劫后迅速逃离店铺。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立即调派“一分钟处置”力量和多部门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和街面查控工作。案发22分钟后,民警在金宝街东口将嫌疑人Moikit Leng(男,38岁,马来西亚籍)抓获。
昨天,北京市检察院向媒体正式发布消息: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梅杰灵(英文名:Moikit Leng,马来西亚籍)。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案未经由案发的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而是由市检二分院批捕,有关人士透露,这是因为该案涉及被抢财物数额巨大。
解读
“老外”犯法如何法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我国法律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老外”犯法与国人同罪
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在行政违法方面,外国人可能出现的违法,主要有非法出入境、非法长期居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卖淫嫖娼、非法就业、交通肇事等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之外,一般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服刑完毕后或被驱逐出境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适用驱逐出境(根据情节也可以不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但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才能执行驱逐出境。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是否适用驱逐出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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