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历数近年部分典型案例,都与狱务公开不完善、监督体制不健全有关。
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2007年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获得一次改判、两次减刑,缩短刑期9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即出狱。2014年1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张海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随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披露,张海已失踪,有可能外逃。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某先后15次非法收受24.2万余元,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等方面弄虚作假。施某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为部分罪犯报请行政奖励,并为他们成功报请减刑、假释。2014年施某因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贵州省安顺市轿子山监狱罪犯廖某在凯里监狱服刑时,因获得“汽车减震保险杠”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廖某获得减刑1年6个月。经核查,该专利不是廖某独立完成,其凭借该专利获得的重大立功系假立功,减刑已被撤销。
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发生在多地的数起典型减刑假释暗箱操作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狱务公开,不仅关系着监狱管理的公平公正,更是公众关注法治进程的窗口。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狱务公开整体的工作水平,特别在公开的内容、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急需完善。为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哪些信息需要公示?公开方式有哪些?如何防止暗箱操作?司法部负责人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拓宽公开渠道
突出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开信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作为新时期下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意见》具有哪些特点?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全文共六个部分十八条,包括:狱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及原则、对象和内容、方式方法、工作制度、组织领导等,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狱务公开的内容更深入更明确,《意见》提出了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公开的要求,并细化了公开的具体内容。二是狱务公开的方法更多样更便捷,为切实增强狱务公开的实际效果,《意见》提出要突出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拓宽公开的渠道,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开信息。三是狱务公开的工作制度更系统更完备,《意见》对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狱务公开工作制度。
《意见》提出,对罪犯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对罪犯近亲属,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信息查询终端,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还可以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罪犯个人服刑改造的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让社会公众了解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
分类公开是亮点
主要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
分类公开,是推进狱务公开的一大亮点。该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了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继续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并采取了分类公开、逐步扩大公开内容的方法。即:对社会公众,主要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依法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对罪犯,除上述内容外,还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执法、管理信息。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严格依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严防暗箱操作
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做到全程留痕
据介绍,为进一步完善狱务公开工作制度,《意见》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求监狱在罪犯入监后,通过入监教育、发放罪犯服刑指导或罪犯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及时告知罪犯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二是强化公示制度,要求监狱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处理狱务公开对象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三是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聘任制度,邀请执法监督员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四是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和执法办案平台工作制度,要求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设立门户网站,除公开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外,其他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并逐步开发网上咨询和自助查询功能。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加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做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小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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