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要闻 > 时事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军事 | 评论

聂树斌案续:多份文书真实性存疑

来源:京华时报
李树亭提交代理意见后在宾馆接受媒体采访。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摄
李树亭提交代理意见后在宾馆接受媒体采访。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摄

  昨天上午,聂树斌案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就聂案复查向山东省高院提交代理意见,提请对聂案再审,并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李树亭介绍,他同时提交三份申请,包括对聂树斌在6处法律文书上的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对《康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律师

  两份代理意见一繁一简

  李树亭昨天告诉记者,其代理意见共计111页7万多字,其中附录引用了两审判决书和相关证言等材料。陈光武介绍,其代理意见只有10多页1800字,其中包含一些案卷中的图片和用来佐证的其他图片。

  李树亭的代理意见主要有5点。

  第一,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的两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并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聂案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公安侦查阶段,还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且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都确有错误。

  第三,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被抓获后,相继供述其多起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并带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指认作案现场。其中关于他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的强奸杀人犯罪,直接指向了聂树斌曾经供述的同一起案件。这一新的关键证据的出现,进一步证明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两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确凿。

  第四,邯郸中院和河北高院在对王书金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审理过程中,对王书金多次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不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确认,违反了刑诉法规定。

  第五,关于聂树斌和王书金究竟谁是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真凶的问题,虽然没有直接的人证和物证,但依据两人所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手段、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抛埋衣物地点,特别是关键的隐蔽性细节—案发现场遗留受害人一串钥匙等情节,真正的凶手更多地指向了王书金而非聂树斌。而且,即使不能确认王书金是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因为聂树斌案存在着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李树亭称,他在代理意见中对其观点有详细阐述。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山东高院依法对聂案提起再审,并改判聂树斌无罪。

  审判长

  有新代理意见可继续提交

  昨天上午,山东高院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和法官孟健会见了李树亭和陈光武。

  据李树亭介绍,他和陈光武分别提交代理意见,并就相关问题作口头说明。对于李树亭的意见,陈光武称自己不附议、不评价,说他们学习了合议庭“背靠背”阅卷的方式,以充分发挥和拓宽两个人的视角,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陈光武讲完后,李树亭也就个别看法提出不同意见,并强调自己的观点。

  审判长朱云三说,合议庭会在通盘考虑两位律师的意见后,决定下一步复查工作安排,并通知两位律师。朱云三强调,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唯一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除此之外没有也不会有第二个标准。

  会见结束时,朱云三表示:有新的代理意见可以继续提交,“大门始终敞开”。

  律师说案

  无任何证据当年就抓人

  李树亭认为,案卷显示,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件基于受害人亲属报案,在抓获聂树斌之前,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强奸、杀人犯罪,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

  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没有任何人发现、指认、控告聂树斌有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在没有掌握任何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就把聂树斌锁定为涉嫌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强制措施。在抓获聂树斌后,也没有任何一名“群众”去指认聂树斌强奸杀人;更没有关于任何一名“群众”反映情况的相关资料或记载。

  李树亭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一辆蓝色山地车,而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他的。

  陈光武亦提出相同观点,石家庄办案警方并不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年龄、相貌、体重等任何具体的特征,就将聂树斌定为犯罪嫌疑人,“任何一个人骑车路经案发现场,都可能被抓”。

  无直接人证无直接物证

  李树亭指出,案卷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因此,不仅没有任何直接的人证,也没有任何直接的物证,证明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和客观事实。

  钥匙的存在聂“不知道”

  李树亭指出,案卷显示,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而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先后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最重要的是,聂树斌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一个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李树亭说。

  陈光武表示,王书金独立供述过一串钥匙的细节,但该钥匙的细节,在聂树斌的供述中却没出现过。通过该细节不但能确定聂树斌不是真凶,还可以肯定,王书金才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的真凶。

  侦办文书现7年后地名

  李树亭认为,现有卷宗显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他指出案卷中存在的10余处漏洞、错误或疑点,包括聂树斌在法律文书上的6处签名涉嫌伪造。李树亭就此向山东高院申请笔迹鉴定。

  李树亭还指出,1994年9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显示:聂树斌用事先盗窃的女式上衣将受害人勒窒息后强奸逃跑。但彩色照片上的物证上衣并不能断定为女式。而最蹊跷的是:当时并无“新华西路”这条道路的名称,根据李树亭的调查,“新华西路”的名称直到7年后才出现。

  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但上述所有《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回答讯问时话语流利,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甚至在两个多小时内,“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的聂树斌,竟然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

  多份文书真实性存疑

  李树亭认为,案卷中的《现场笔录》显示,其形成过程违反法定程序,且其作为现场原始勘查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李树亭指出,当时参与勘查现场的有石家庄市公安局六处处长、痕检科副科长、市局法医王建斌、分局技术员杜同福、王永学等人,但《现场笔录》只有王永学一人签字,且签字日期非现场勘查的当日。

  此外,《现场笔录》的正文最后一句话,和附文部分的4、5、6项是后添上去的。结合实地考察发现,《现场笔录》描述的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自相矛盾。

  李树亭还指出,《尸体检验报告》的形成同样违反法定程序。该《尸体检验报告》上,多名技术人员对死者尸体进行了检验,但仅有1人签名,还是由他人代签,并且没有注明技术职称。该《尸体检验报告》时间为案发两个月后,也就是在聂树斌被逮捕后的第二天,并且没有受害人家属到场的任何记载。

  此外,李树亭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被添改过。

  京华时报记者 李显峰
news.sohu.com false 京华时报 https://epaper.jinghua.cn/html/2015-04/09/content_188055.htm report 4213 李树亭提交代理意见后在宾馆接受媒体采访。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摄昨天上午,聂树斌案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就聂案复查向山东省高院提交代理意见,提请对聂案再审,并依法宣告聂
(责任编辑:un649) 原标题:律师称侦办文书出现7年后地名(图)

我要发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