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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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华商报记者 杨兰
2011年,李某生意失败,手头困窘。为此,李某与朋友余某各向朋友周某借款一万元。半年后,李某向周某偿还了借款。但余某却拖欠借款迟迟不还,在周某的再三催要下,李某代余某向周某偿还了借款。为了早日拿到欠款,李某将余某骗至勉县,以拘禁殴打的方式向余某索要回了一万元欠款。但不当的催还欠款方式也使李某及其朋友进了牢房。
因手头捉襟见肘,李某与余某商议向朋友借钱。2011年10月的一天,李某与余某找到朋友周某,提出向周某借现金两万元,余某书写了借条。周某同意后,将两万元现金交予两人,两人各拿走一万元,并向周某承诺半年后各自还款一万元并付相应的利息。
半年后,周某多次致电李某还款,李某将自己应承担的一万元借款还清;周某出具了收条,并同意剩余的一万元找余某催要。2012年11月底,李某在大街上遇见周某,周某表示自己多次电话催要余某欠款均未还钱,要求李承担剩余的欠款;此后,李某多次给余某打电话、发短信通知余某向周某还钱,遗憾的是,一直联系不上余某。在周某频繁的索要下,2013年5月,李某替余某垫付了一万元欠款给周某。
2013年6月初,余某打电话给李某,李某告知余某自己帮助其向周某垫付一万元欠款之事,要求余某给自己还钱,余某称自己没钱,并提出让李某在勉县帮自己找个工作。挣到钱后给李某还钱。2013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余某致电李某是否已帮助自己找到工作,李某认为余某没有归还自己垫付的一万元现金,便产生骗其来勉县并找人帮忙索要欠款的念头,遂称工作已经找好,让余某来勉县。
当日下午,余某赶到勉县。在李某为其安排的酒店入住。李某随即联系胡某帮自己讨要欠款。当日晚上8时许,胡某带着朋友岳某、纪某等人一同来到酒店。李某给余某介绍了胡某等人。并邀请众人在勉县夜市吃饭,饭后,众人回到酒店房间,将余某非法拘禁并向其逼要欠款,余某承认欠李某现金一事,并表示自己现在挣钱还。因担心余某逃跑,李某提出余某电话联系个有实力的担保人。余某致电朋友吕某要求为其担保,吕某发短信回复称:第二天带警察解救;
胡某等人看见短信后,开始殴打余某,要求余某不找担保人了。必须立即还款。因害怕吕某报警,胡某等人用皮带拴住余某。脱掉其鞋子,于6月14日凌晨2时许将余某转移至勉县一按摩店。继续非法拘禁余某。期间,胡某等人多次持皮带抽打余某脸部。用小方凳击打余某头部,用脚踹余某身体。
余某被迫用电话联系上在广东务工的前妻张某请求借款一万元,张某同意14日中午汇钱。6月14日上午9时许,张某向余某汇钱一万元。当日中午12时许,胡某从勉县一银行取回9900元(扣除手续费100元)交给李某。李某等人放走了余某。随后李某请胡某等人吃饭,并支付胡某400元现金表示感谢,胡某将400元现金交予岳某。
余某被放走后,随即报警。警方将李某、胡某等人抓获。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胡某、岳某、纪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索要欠款。四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胡某组织人员参与并指挥岳某、纪某实施犯罪。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勉县人民检察院 庄淑娴)
井打好对方不给钱 一纸诉状讨薪
下岗以后,魏某凭借自己的打井技术,开始招揽起了打村里居民的生活用水井,一来打发自己闲置时间,二来给自己挣点零花钱。
2014年9月,魏某承接了汉台区宗营镇赵某家中生活用水井的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打井深度为60米,由赵某支付工资,机械费、机械来回运费、油料和材料消耗等费用共计10000元。双方约定后,魏老汉组织人员于9月12日在赵某指定的位置打井,9月18日顺利完工。
此后,赵某无故寻找借口,以井内储水量太少拒不支付打井费用。魏某多次索要失败后,一纸诉状将赵某告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魏某、赵某以口头形式达成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魏某按约定完成了打井工程,并满足了赵某所要求的水井深度。赵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因双方成达的合同是以井深60米计算报酬,而井内储水量的大小非合同中约定。所以,赵某拒付报酬的理由,不能完成。遂判赵某三日内支付魏某打水井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某负担。(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盛洁)
交友不慎染毒品 以贩养吸毁前程
一次偶然的机会,韩某沾染上了毒品。并一发不可收拾的掉进了吸毒陷阱,吸毒成瘾。由于吸毒需要庞大的开支,韩某常常因为无力购买毒品而捉襟见肘。于是韩某决定铤而走险走上贩卖毒品之路,以贩养吸,最终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现年32岁的韩某系宁强县人,由于交友不慎,韩某沾染上吸毒恶习。并走上了贩卖毒品之路。2014年7月10日,韩某在汉中一男子手中购买一包冰毒,当日下午乘车返回宁强时,韩某在西汉高速韩家坝收费站路口被宁强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衣服口袋里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鉴定,查获的该包冰毒净重4.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民警对韩某进行尿检呈阳性,韩某交代曾吸食过毒品。次日,韩某因吸食毒品被宁强警方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经调查,2014年5月27日至7月9日,韩某共贩卖毒品冰毒五次,分别以500元或300元一包出售给宁强吸毒人员薛某、黎某、叶某、蔡某、周某(以上五人另案处理),共获赃款1400元,均被其挥霍。
2014年7月25日,韩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宁强县公安局 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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