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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告于正抄袭案二审 于正称琼瑶没资格告他

来源:人民网 作者:骆倩雯

  原标题:琼瑶有没有资格告于正?

  琼瑶和于正之间的侵权纠纷上演连续剧。

  虽然一审法院已判决于正等5被告给予琼瑶高达500万元的赔偿,并停止播出《宫锁连城》剧,但于正等5被告不服判决,全部提起上诉。昨天,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双方你来我往,激辩9个小时。于正一方提交了他们认为至关重要的证据—称《梅花烙》的著作权已经转让,琼瑶已不是著作权人,遂不是该案的原告适格主体。那么,琼瑶到底有没有资格告于正侵权呢?

  新证据一

  于正:《梅花烙》著作权已转让

  琼瑶: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

  昨天9时40分,庭审正式开始。于正等5名上诉人的8名代理人,在上诉席上坐成了两排。和一审时一样,琼瑶和于正本人并未现身庭审现场。

  一上来,于正的代理人就拿出了一份新证据,并称这份证据“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琼瑶的诉讼地位问题。“这份证据是昨天下午4点半刚从台湾地区传真过来的,已经经过台湾的公证。”于正代理人称,这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本案涉案作品《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从这份材料来看,琼瑶只是《梅花烙》的作者,而著作财产权却归案外第三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这可以说明,《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已经完全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也没有审查,造成了错判。”

  基于这份新证据,于正等5名上诉人一致认为,在《梅花烙》创作完成后,权利发生了转让,其所有著作权财产权,包括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已经不在琼瑶名下,而是归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不具有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资格。换句话说,就算《宫锁连城》构成侵权,也应该由怡人传播公司来起诉。

  针对于正一方提交的新证据,琼瑶代理人回应称,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已经过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证据来自台湾,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进行公证后才能使用。”

  针对上诉人称琼瑶不是该案的原告适格主体,琼瑶代理人表示,在案件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并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我们不认为这是二审新证据,甚至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求。”

  新证据二

  琼瑶:迷恋《梅花烙》侵权非巧合

  于正:喜爱不代表一定会抄袭

  琼瑶一方在二审中也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其代理人表示,新证据是两份公证书,已经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

  琼瑶代理人介绍,第一份证据是于正于2006年11月7日发表的博客,博文的题目是《美人如花得云端》,这份证据表明,于正十分喜爱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的故事情节早已深入其心;第二份证据是于正在2007年3月29日发表的博文《两个时代一种美丽》,里面说他一度迷恋琼瑶剧,特别是《梅花烙》。“由此看来,《梅花烙》的相关内容用于其日后编写剧本进行侵权、改编,绝不可能是出于巧合和误伤。”代理人说。

  对于这两份新证据,于正等5名上诉方并不以为然。于正代理人表示,他们认可形式要件,但有一个共同的问题,这在一审开庭前很多年前网上就有,可以证明于正喜欢琼瑶老师和她的作品,但仅此而已。“难道只要喜爱就一定是抄袭了前辈作家以前的作品吗?”其代理人称,这两份证据包括里面的文字,不能证明任何所谓的抄袭行为。

  其他4名上诉方也表示,即使认可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并不认可,“不知道新证据怎么能证明抄袭,于正喜欢琼瑶老师的作品,这里面虽然有表露,但他看了琼瑶老师的作品就能证明侵权吗?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东阳欢娱公司的代理人说。

  旧焦点

  《宫锁连城》到底抄没抄?

  在昨天的庭审中,除了提交的新证据构成了一个新的焦点问题外,双方其余的焦点问题几乎和一审时一样,仍然聚焦在《宫锁连城》到底有没有抄袭《梅花烙》?于正究竟构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认为,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是以小说和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

  于正一方坚持认为,一审法院的归纳对比是主观认为做的,并不是客观真正作品反映出来的表现形式,“一审判决认为相似的部分进行了简单归纳,不相似的部分直接舍弃。”其代理人认为,对于情节点等选择性的提取和遗漏,被概括的逻辑推理关系部分也有严重曲解,作出了错误的结论。

  万达影视公司的代理人进一步说明,《梅》剧只有一个主线,而《宫》剧有若干条主线和辅线,且两部剧的主线和辅线是完全不同的。一审法院认定的9个相似,被上诉人所指控的相似量在《梅》剧的516份中只占8%,在《宫》剧中仅占2%。他们认为,《梅》剧的人物设置及安排不是被上诉人独创的,《宫》的人物关系设置也不是以该剧作为基础的改编及创作,在先的作品只要是“偷龙转凤”,也必然会出现这些人物,比如《还君明珠》中类似的情节也是为了实现男女主人公的身份调换。

  琼瑶一方也同样坚持自己的观点,称上诉方一直强调人物身份,但具体人物之间的有机关系和配以情节表现出来的关系是具有独创性的。“上诉人举例说明当中,想要表明的都是不可分割,但这些内容都是《宫》剧的一部分,而这些情节又都能在《梅》剧中体现。”此外,上诉方提出的在近似情节的基础上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琼瑶代理人用《一剪梅》举例,称男女主角之间并没有“偷龙转凤”的关系,整个基础情节并不一样,所以上诉方论述的基础点是错误的。

  在经历了长达9个小时的庭审后,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骆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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