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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府可购置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

来源:黑龙江晨报 作者:夏雪

  本报8日讯(记者 夏雪)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政府可以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拓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方式。

  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原则确定备选楼盘和房源,入选房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2.满足国家、省和地方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3.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4.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5.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6.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提供购买房源的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news.sohu.com false 黑龙江晨报 https://newspaper.dbw.cn/hljcb/html/2015-04/09/content_669408.htm report 647 本报8日讯(记者夏雪)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政府可以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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