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一中院在清河法庭开庭审理罪犯潘增毅减刑案,因其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在随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一中院通报,该院通过对罪犯有钱不还在狱内高消费等行为不予减刑假释等,三年执行了财产刑5960余万。
上午现场 服刑犯表现好 监狱方建议减刑
今年54岁的潘增毅以前是一名司机,北京人,曾因诈骗被劳动教养3年,1991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服刑期满后,潘增毅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先后以帮助炒股、补交社保金、帮助购房、帮助换购首饰等手段,骗取付某等3人18.5万余元,其称赃款全部买了彩票。
2010年2月,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潘增毅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法院判决后,潘增毅被移送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潘予以减刑共计22个月,原本今年9月30日,潘增毅将刑满释放。
2015年2月11日,潮白监狱再次提出对潘增毅的减刑建议,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潘增毅减刑4个月。
有钱不缴罚金 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上午10点半,身穿号服的潘增毅坐在被告人席上。
在法庭上,对于监狱方提出的减刑建议,清河检察院提出异议。
监狱方代表建议给潘增毅减刑4个月后,检察院发表意见反对。
检方认为,原审判决潘增毅有期徒刑8年,追缴人民币18.5万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罪犯卡上余额过多,有财产履行能力不履行,在减刑时从严把握。“我们认为潘增毅不具备减刑所必须的认罪悔罪表现,在其积极履行财产义务前,建议不对潘增毅进行减刑。”检察官说。
“我不清楚财产刑在哪里缴纳,我以为从监狱可以划走,所以存到卡里面。到2014年6月18日,我打电话给女儿,去朝阳法院问缴纳罚金的事情,电脑数据库中没有我的名字。所以又打电话联系,当时审我的审判长已经调走,没那个审判长,钱没有办法入账。为此我女儿曾去法院询问交钱情况,但一直都没有交成。我一直在积极履行财产刑。”
潘增毅说他骗的人中,有以前一起工作的同事,他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许多困难,出狱后不会再做危害社会的行为。“我认罪悔罪,并且写了书面认罪悔罪书。”
潘增毅说,他监狱卡上曾有2万多元,是女儿和家人凑的缴纳罚款的,但一直没缴成,现在卡上还有一万多元。
经过短暂休庭后,法官当庭宣判,裁定对潘增毅不予减刑。
法官释法 有钱不还高消费 不属认罪悔罪
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判项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
法院对罪犯劳改表现要进行全面的综合考察,对有财产刑的案件既要考察其履行的情况,也要考察其他方面的劳改表现。
对履行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不予减刑,以杜绝花钱买刑情形的出现。对于其他方面劳改表现尚可,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不予减刑,因为此情形属于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潘增毅采用帮助炒股、购房、办理保险等手段,多次骗取多名普通民众钱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服刑期间,潘增毅如果认罪悔罪,就该积极退赃、退赔,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但其在服刑中不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在狱内高消费,如果法院在此情况下奖励其减刑,会背离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意愿。
因此,法院审判减刑假释案件,既要考察罪犯劳改表现,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罪犯原罪情节,以确定罪犯主观恶性消除程度和犯罪对社会负面影响的消减情况,做出体现减刑假释制度本质的裁判。
法院通报 审查狱内高消费 三年执行财产刑5960余万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罪犯,原则上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对确无履行能力,但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综合考虑,适度从严把握。”在庭审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一中院院长陆伟敏说。
陆伟敏表示,为贯彻落实最高法司法解释确立的“罪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一中院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首先落实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前公示制度,2012年全年促使减刑、假释案件罪犯缴纳财产判项512万余元。
2013年,一中院首先提出采用“审查罪犯狱内消费为主,审核罪犯家庭状况为辅”的方法,调查核实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存在狱内高消费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判断罪犯是否具有财产判项履行能力,从而严格把握减刑、假释审判关,全年促使罪犯履行财产判项2670余万元。
2014年,一中院促使罪犯履行财产判项2780余万元。
自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期间,该院共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判项5960余万元。
有钱不还等四类情形不予减刑
在通报会上,一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徐庆斌解释了该院规范减刑、假释罪犯涉及财产判项的审查原则、裁判标准,以及促进减刑、假释审理司法公开的主要举措。
徐庆斌表示,罪犯对裁判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赔偿义务等判项的履行情况,是考量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但是在以往减刑、假释的审理中,对上述情况的考量不够,致使罪犯及其家属自动履行财产判项的积极性不高,有些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此,一中院明确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裁定主文中确定的财产执行和给付内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等。对于罪犯前科判决中确定的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可以查实的,也视为罪犯应该执行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范围。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
例如,两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的罪犯,在其他减刑条件均基本相同的情形下,缴纳罚金4万元的罪犯要比缴纳2万元的罪犯从宽减刑一至二个月。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减刑幅度尚不是最终结果,它只是决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一个方面,审判人员尚需综合罪犯的原判刑罚、实际改造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减刑幅度。
狱内高消费 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消费、存款余额或者前二者之和超过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月均消费额较高的以及提请假释的案件,罪犯所承担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全部执行、履行的,原则上不予假释。
实践中,罪犯申辩无执行、履行能力的,应当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如区、县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罪犯在被判刑前系农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书面材料;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罪犯在被判刑前虽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其家庭生活确有经济困难的书面材料等。
罪犯提交的上述材料,经审查属实,结合其原判刑罚、狱内改造及消费等情况,可以对罪犯减刑、假释。另外,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老年罪犯、残疾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及未成年罪犯,决定其获得的减刑幅度时也可以从宽考虑。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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