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丁瑜 通讯员 宋普) 盗窃27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竟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被害人。4月7日,扶风县法院审理后对此案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12月31日,魏某来到扶风县午井镇街道,趁赶集人多之机预谋扒窃。当日12时许,魏某在一家超市门口从被害人韩某上衣口袋内扒窃现金27元,被韩某发觉后当场抓住。另一名被害人马某上前帮助抓捕时,魏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韩某和马某手腕刺伤,挥舞水果刀威胁周围群众,趁机逃离现场。案发后,魏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27元,为抗拒抓捕,用刀刺伤被害人韩某、马某,并持刀威胁现场群众。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处以上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此条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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